【中圖分類號】D920.1
【文獻標識碼】A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開創了中國沿著法治軌道前進的新時代。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涉及到當代中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諸多方面關系的認識和調整,這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執政黨與法治的關系問題。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此做出了科學的分析和界定,厘清了執政黨和法治的四大關系。
領導關系
我國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正因為這樣,四中全會《決定》指出,“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証。必須加強和改進黨對法治工作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過程”。由此可見,黨和法治的關系,首先是領導的關系,也就是說在我國,憲法和法律的產生離不開黨的領導,必須肯定黨對憲法和法律以及法治的領導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是國家立法最多的時期。到2010年底,中國已制定現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規690多件、地方性法規8600多件,已經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而這一切都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之下完成的。肯定黨對法律制定和法治的領導作用,就是強調黨所承擔的神聖職責。沒有黨的領導,不可能有國家的法律體系和法治,黨始終肩負著領導法律制定和實行法治的重任。
一致關系
確立黨對法治的領導地位,並不是要把黨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凌駕於法治之上,把法治簡單地當成可有可無的工具手段,用則用之、不用則棄之,而是突出了法律和法治的重要性,強調在黨和法治之間,兩者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一致關系。四中全會《決定》指出,“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隻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
在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時,當時的理論界曾經有一種傾向,把黨的領導和法治對立起來。他們認為,講黨的領導就不能講法治,講了法治就會否定黨的領導作用,否定黨的路線的作用和政權的作用,否定政治思想工作的作用和共產主義道德教育的作用等。他們還認為,法治這樣的概念有片面性,容易導致“法律萬能論”,貶低和抹殺了黨的領導。這樣的看法和認識,當然是錯誤的、有害的,要加以糾正。
黨的領導和法治在本質上是具有一致性的。其中的道理就在於,一個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乃至其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正如歷史唯物主義所理解的那樣,實際上是這個國家的執政黨、治理者意志和力量的體現。
包容關系
中國共產黨自建黨以來,在長期的革命斗爭和建設實踐中,適應了黨的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制定了黨的綱領性文件《中國共產黨章程》以及諸多的條例、辦法、規定、紀律等,構成了黨員、黨的干部和黨的組織必須嚴格遵守的規則。對於黨的《章程》和條例、辦法、規定、紀律等這些規則,毛澤東同志在1938年時首先把它稱之為“黨內法規”①,賦予法的概念。1978年,鄧小平同志論述了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的內在關系,“國家要有國法,黨要有黨規黨法。黨章是最根本的黨規黨法。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②。
這次四中全會的《決定》更明確地闡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包括五大體系,即: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黨內法規體系已被納入法治體系之內,成為五大體系之一。這說明,中國共產黨的黨內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其他的國家法律是相互包容的關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強法制建設,也包含著要把黨規黨法建設好。依法治國、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
十八大以來,中國共產黨在領導制定國家法律的同時,也抓緊制定黨規黨法。2013年5月,制定了《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2013年8月對黨內法規制度進行集中清理、決定廢止和宣布失效一批黨內法規和文件﹔2013年11月發布《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這些舉措充分體現了,新一屆黨中央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就是依章管黨、依規治黨的堅定意志。我們要實現在建黨100周年即2021年時,建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轉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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