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三:適當擴大行政訴訟案件調解范圍
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適當擴大了行政訴訟案件調解范圍。草案一審稿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和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補償的案件除外。”上一次審議時,有些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地方和法院提出,為有效化解行政爭議,修正案草案規定的調解范圍可以適當擴大。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除外。”
這意味著草案將現行“絕對不適用調解”改變為“相對不適用調解”,為適用調解打開了法律的口子,適當擴大了行政訴訟案件的調解范圍。
建議不妨進一步明確行政訴訟可以適用調解,激活調解在行政訴訟中的正能量。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的法律規定是制約行政訴訟制度發展的主要法律瓶頸。實際上,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著廣泛的自由裁量余地,完全可以通過行政調解解決爭議。用調解的方式解決行政爭議,往往要比訴訟更易於為雙方接受,達到案結事了的最佳效果。實際上,盡管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在行政審判實踐中適用調解結案已經成了不成文的慣例,成為規避行政訴訟法的通行做法。法官往往通過反復調解動員可能敗訴的行政機關對原告給予一定的賠償或承諾,換取原告“自願”撤訴的結果,這就是近年來行政案件非正常撤訴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這樣做的一個重要問題在於,由於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行政訴訟調解往往顯得過於隨意,並有轉化為法官准司法權力之嫌。與其讓這種變相的調解、協調處理成為規避法律的工具,影響法律的嚴肅性,不如賦予行政訴訟調解以合法的法律地位,使其成為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促進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的重要形式。
總體上講,二審稿在諸多方面回應了多年來法律界和法學界的修法呼聲,吸納了一些專家學者的立法建議,不過依然存在思想不夠解放、修改力度不夠大等缺憾,期待在廣泛征求各界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法律草案。
姍姍來遲的行政訴訟法大修,能否補齊行政訴訟的法律短板,能否真正激活“民告官”的正能量,能否真正讓廣大老百姓滿意,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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