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編:郭建寧 撰寫:李健
近代成為經濟生活普遍組織方式的市場本質上基於契約,這又形成了中國公民誠信品德的第二個傳統,即契約之信的傳統。契約基於合同,它的前提有二:一是人與人之間的互相獨立,二是人與人之間的互相依賴。就人與人之間互相獨立而言,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利益,並將與他人的交往視為自己收益最大化的手段,他沒有義務、也沒有必要將其它人的福利考慮進自己的選擇之內。就人與人之間的互相依賴而言,這些將自己與其它人區別開來的人之所以能夠這樣做,恰恰是因為他們不是通過血緣宗法關系,而是通過商品交換關系來滿足自己的一切物質需求。這個認為自己獨立於社會的人,實際上比歷史上任何時候的個人都更加依賴社會,從而依賴其它人。一方面,公民把自己的利益看作與其它人對立的,排斥其它人來保護自己﹔另一方面,公民在現實中是相互依賴的,他們隻有在交換合作中才能真正實現自己的利益。調節這種既互相對立、又互相依賴的辦法,就隻能是預先規定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通過彼此約束的方式來限制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沖動,簽訂契約。但簽訂契約並不能夠保証雙方都履行契約,因為既然假設雙方都是自私的人,就必須考慮他們機會主義地逃避契約義務的可能性。隻要契約一方發現逃避契約的履行能夠帶來比信守承諾更大的利益,他就總面臨誘惑。這個時候,人們發現僅僅契約本身並無法解決自利人的相互依賴的問題,而必須引入誠信的道德維度,市場經濟的運轉才真正可能是平滑的。換而言之,如果沒有誠信,公民生活於其中的市場經濟就會陷入不可克服的混亂。正是這種必不可少的契約之信,與傳統文化中的內誠外信一起,構成了今天中國公民誠信品德的兩種原因。
3、誠信品質的現狀、問題與對策
今日中國公民誠信品質的現狀,可謂喜憂參半。既有很多誠實守信的楷模,也有不少無信無義的敗類。前者的典型如兄債弟償的“信義兄弟”,后者的典型則有臭名昭著的“三鹿”奶粉。普通公民中的情況也大體相似,有人一諾千金,有人言而無信。甚至在同一個人身上,都會出現時而誠信、時而失信的情況。這種現狀表明,我國公民誠信品質仍然有提高的空間,需要找到問題所在並針對性地加以解決。
公民誠信問題時有發生,問題出在兩方面。一方面,功利主義的興起與傳統道德的失落造成了人們不再把誠信作為自己的基本價值追求和安身立命之本,人們內心支撐結構的變化造成了誠信問題的出現。另一方面,市場經濟的契約體系不僅僅是道德要求,還是一種制度建構,而目前后者在我國尚不完善,給了違約之徒以可乘之機。
誠信問題,在中國古代主要是通過人的道德修養來解決的。作為安身立命基礎的誠信,是君子生活方式的特征之一。這種誠信不需要額外的制度加以保障,也不需要專門的懲罰來加以規訓﹔人內心價值體系的要求和生命意義的寄托,是其最好的保証。這種價值意義體系,是與前市場社會的倫理秩序相一致的。但隨著世界史發展到近現代史,封閉的小農經濟為開放的市場經濟所取代,個人利益的合法化是一個必然的趨勢。在公民的內心之中,便會出現理性計算與道德壓力的僵持。這種僵持在古代社會是不成為問題的,因為“君子”之所以為“君子”,正是因為他不能見利忘義。但在現代,公民的價值體系中利益的地位被抬高了,道德壓力的強調減少了,終於形成了二者的僵持。當利益的算計壓倒道德考慮的時候,人便表現不出誠信精神﹔隻有道德考慮超過利益算計的時候,公民才能夠表現出誠信品質來。也就是說,在功利主義與傳統道德並駕齊驅的時候,在利益算計與德性思考等量齊觀的時候,公民並不能保証總是表現出誠信品質來。這便是當今誠信問題時有出現卻又不至於泛濫成災的第一個原因所在。針對這一症結,沒有其它辦法,隻能是加強宣傳和教育,在增加誠信的輿論氣氛的同時,適當地減少對市場經濟功利主義的強調,以改變公民頭腦中僵持二者的力量對比,讓誠信能夠穩定地戰勝功利,從而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水平。
實際上,發達的市場體系也已經找到了解決自己誠信問題的方向。在傳統道德受到功利主義沖擊更嚴重的西方各國,曾經面臨比今天中國更加嚴重的誠信危機。商品經濟越是發達,人越是表現為獨立的個體,他與其他人的相互依賴就更加明顯,契約就越是必要。更多的契約意味著更多的機會主義的溫床。當契約的締結者反復面對違約所帶來的利益誘惑時,自然會有更多的人選擇拋棄誠信。當這種行為上的短期化成為常態時,市場也就面臨崩潰的風險。為了重建誠信,進而保証契約的履行和市場的平滑化,從個人主義的視角看來,真正的出路就在於讓違約成本遠遠超過違約收益。當個人面對的理性計算的結果改變時,他的行為也就自然而然地改變了。具體的做法,是建立廣泛的信用記錄,而讓留下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在下次進入契約時面臨更高的門檻和成本。比如說,讓曾經沒有按時還貸款的人的名單在所有銀行之間共享,使其再次貸款時或者被拒絕,或者面臨更高的利率。當個人意識到違約的風險很大而且長期化時,他就會改變自己對違約成本的判斷,進而做出誠信的選擇。在今日中國,已經有了市場化的功利主義來誘惑人們放棄誠信,卻還沒有制度化的懲罰機制來引導人們回歸誠信,自然造成了有些公民義利不分的錯誤。雖然,因為懲罰機制總是少於和落后於人們訂立契約的場合,西方的這一思路和實踐並不能完全解決誠信問題,但是他們行之有效的制度化方式卻是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相信在誠信記錄制度建立建全之后,誠信問題會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緩解。
一方面加強對公民的教育,從主觀上恢復中國傳統文化給予國人的道德感,另一方面建立對公民的制度化的引導,從客觀上改變中國公民面臨的利益選擇。這兩方面結合起來,就能夠基本解決中國公民當前面臨的誠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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