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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維芳:試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歷史演進

2014年03月31日11:18   來源:當代中國史研究

﹝收稿日期﹞2013-09-22

﹝作者簡介﹞劉維芳,法學博士,副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當代中國研究所,100009。

①代表性成果如馬憶南:《中國婚姻法的傳統與現代化》,《北京大學學報(哲社版)》2001年第1期﹔陳一箔:《婚姻家庭向何處去》,《新華文摘》2000年第3期﹔信春鷹:《婚姻法修改:情感沖突與理性選擇》,《讀書》2001年第6期﹔巫昌禎:《中國婚姻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楊大文:《完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婚姻家庭制度》,《中國法學》1989年第2期﹔張希坡:《中國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秦燕、李亞娟:《20世紀80年代的婚姻法律與婚姻家庭變遷》,《當代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5期﹔蕭揚:《婚姻法與婚姻家庭50年》,《中國婦運》2000年第5期﹔周由強:《當代中國婚姻法治的變遷(1949∼2003)》,中共中央黨校2004年博士論文﹔李亞娟:《建國以來的婚姻法律與婚姻家庭變遷——從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西北工業大學2003年碩士論文﹔等等。﹝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歷史演進不僅表現為文本的修改和完善,更深層次反映的是國家在不同歷史時期運用法律手段對婚姻家庭關系進行整合規范、塑造有利於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的制度安排。1950年《婚姻法》體現的是新中國成立初期新生的人民政權運用法律手段對婚姻家庭關系進行整合,破除舊式婚姻制度、建立和推行新型婚姻家庭關系的制度安排﹔1980年《婚姻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對婚姻家庭關系進行新的整合和規范﹔2001年《婚姻法》是針對中國經濟轉型時期婚姻家庭出現一系列新問題的回應,也是新世紀之初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對婚姻家庭關系進行的再次規范。在這一過程中,《婚姻法》日益脫離政治、走向民間、回歸本位,更多地從法律角度規范婚姻行為、關注婚姻家庭發展中自身問題解決的趨勢日益明顯。《婚姻法》的變革歷程還表明,根除農村地區舊式婚姻習俗任重道遠。

﹝關鍵詞﹞新中國《婚姻法》立法演進

﹝中圖分類號﹞D9239﹔K2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4952(2014)01-0059-08

家庭是社會的重要細胞,婚姻家庭關系是最基礎、最普遍的社會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的歷史演進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當代中國社會變遷的縮影。對《婚姻法》的研究,不僅有助於了解黨和政府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規,了解新中國成立后婚姻立法發展的歷史軌跡,而且有助於認識法制與普通百姓生活之間的互動關系。

目前學術界對《婚姻法》的制定、歷次修改的背景及其主要內容研究較多,一些學者對《婚姻法》制定、修改過程中規律性和本質性的問題進行了討論和總結。①在相關研究基礎上,筆者通過研究新中國建立以來《婚姻法》的立法變化,分析法律變遷背后的歷史動因,剖析《婚姻法》制定和修改的歷史進程及其發展脈絡,由此透視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的社會變遷,以期對此方面的研究有所裨益。

中國共產黨自成立后就關注婦女的婚姻家庭問題,並在革命發展的不同歷史時期提出了反對封建買賣包辦婚姻、倡導婚姻自由、實行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保護婦女和子女利益等主張。《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規定廢除束縛婦女的封建制度,宣告了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教育的、社會的生活各方面,均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婚姻自由”,﹝1﹞為《婚姻法》的制定確立了基本原則。新中國成立后,《婚姻法》共經歷了三次比較大的立法變化:即1950年《婚姻法》、1980年對1950年《婚姻法》的修訂以及2001年對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2﹞,從而實現了法律文本的不斷充實和完善。

法律作為由國家制定的社會規范,具有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范作用。﹝3﹞《婚姻法》的歷史演進不僅表現為文本的修改和完善,而且反映了國家在不同歷史時期運用法律手段對婚姻家庭關系進行整合規范,塑造有利於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的制度安排。

(一)1950年《婚姻法》體現的是新生的人民政權運用法律手段對婚姻家庭關系進行整合和規范、破除舊式婚姻制度、建立並推行新型婚姻家庭關系的制度安排

1950年《婚姻法》同土地改革一樣,是新政權對社會全面改造的一部分,是新政權力圖通過改造傳統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觀念,將佔人口半數以上的婦女從家庭和社會的雙重壓迫中解放出來,是進一步擴大執政的群眾基礎的需要。新中國建立之初,雖然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改造舊社會的措施,但是“我國是拖著長長的封建主義的臍帶,跨越資本主義徑直進入社會主義的”﹝4﹞,因此還帶有濃厚的舊中國的痕跡和烙印。為了發展新中國各項事業,特別是打碎一切束縛生產力發展的枷鎖,必須要建立一個嶄新的、合乎新社會發展的婚姻制度,尤其是把婦女從舊婚姻制度這條鎖鏈下解放出來。﹝5﹞為此,1950年《婚姻法》開宗明義規定:“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關系問題索取財物”。﹝1﹞(p172)這既表明了黨和政府廢除舊式封建婚姻制度的嚴正立場和堅定態度,也體現了新制度下的婚姻家庭觀念。與此同時,黨和政府開展了一系列大張旗鼓的宣傳和貫徹《婚姻法》的運動,旨在加速舊式婚姻制度的衰亡和進一步確立適合社會主義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關系。

(二)1980年《婚姻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國家對婚姻家庭關系進行的新的整合和規范

1980年《婚姻法》中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和確定“計劃生育”的基本原則這兩項主要內容,很大程度上是對“文化大革命”(以下簡稱“文革”)時期遺留的婚姻問題的解決和對改革開放初期婚姻家庭新問題的回應。

以“感情破裂”作為離婚法定理由與“文革”時期對婚姻的影響不無關系。“文革”期間,政治面貌和家庭出身成為男女擇偶的關注點,改革開放后,國家政治、經濟生活走上正軌,人們對婚姻家庭質量的要求也隨之提高,對感情的追求成為人們建立婚姻的目標。1980年《婚姻法》以“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判定離婚的法定理由,體現了對“文革”時期遺留下來的婚姻家庭關系的重新調整。

“計劃生育”原則寫入《婚姻法》與改革開放后巨大的人口壓力密不可分。據20世紀80年代初的統計,中國每年淨增人口1100多萬,每年必須增產幾十億斤糧食,才能保証新增人口的口糧需要。﹝6﹞“近十億人口中,全國解放后出生的青少年和兒童佔了65%。1954年到1960年的七年中,出生的人口有一億三千多萬。他們之中有的已經結婚,有的按照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也將在近幾年內進入結婚生育期。”﹝7﹞繼之而來的生育高峰將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糧食短缺、教育醫療衛生資源不足、住房條件受限、自然資源枯竭等,經濟發展的步伐也將受到影響。面對上述形勢,採取嚴格的“計劃生育”顯得尤為迫切。為此,政府將“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明確寫入1980年《婚姻法》,成為規范中國每一個家庭的生育准則。

(三)2001年《婚姻法》是針對中國經濟轉型時期婚姻家庭出現一系列新問題的回應,也是新世紀之初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對婚姻家庭關系進行的再次規范

2001年《婚姻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密不可分。1992年召開的中共十四大明確提出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8﹞,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目標。﹝9﹞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中國的經濟結構、婚姻家庭觀念、法治觀念等都發生了極大的變化,並在婚姻家庭關系上有所反映。在多元價值觀念下,一些傳統的婚姻家庭價值觀念受到嚴重的挑戰:一些人在婚戀問題上表現出自由放任、輕率的傾向,離婚率逐年上升﹔婚外戀等現象在一些地方表現得比較嚴重﹔“家庭暴力”問題日漸凸顯﹔等等。據統計,1990年中國有34萬對夫妻離婚,1997年達119萬對,1999年為120萬對左右。﹝10﹞2001年修正《婚姻法》時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等內容。﹝11﹞該法另一個較大的修改是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和教育以及違反《婚姻法》的法律責任等問題做出了更加明確和具體的規定。改革開放后20年間,全國城鄉居民儲蓄大幅度增加,財產構成日益多樣化。由於夫妻財產關系中財產數額的大宗性、復雜性以及來源的隱蔽性等特點,導致1980年《婚姻法》在界定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和約定財產時不明晰,在離婚案件中經常出現一方隱藏、轉移、變賣及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等情況。離婚還帶來了子女的撫養、財產繼承等一系列新問題,為此,2001年《婚姻法》對夫妻雙方財產進行了更加細致的規定,對離異后子女權益做出了更加明確的保護,表現出法律對社會新問題和新現象的回應,成為塑造健康、穩定家庭關系的新的規范。

新中國成立以來《婚姻法》三次大的立法變化,體現了國家在不同歷史時期運用法律手段對婚姻家庭關系進行整合、規范的制度安排﹔也體現了政府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因勢利導,引領社會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和健康的婚姻家庭關系的政策選擇,在改造社會的同時,既鞏固了國家的政權,又促進了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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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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