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紀委干部 李曉龍
[摘 要]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反腐倡廉建設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注。如何更為科學有效地防治腐敗,建設廉潔高效的政府,不僅是當前廣大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更是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客觀要求。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在世界范圍內推行以來,顯現出極為有效制約和預防腐敗的優勢。本文通過分析當前我國推行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示制度面臨的困境,結合部分國家的實踐經驗,對如何推行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示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 領導干部﹔反腐機制﹔財產申報公示﹔制度建設
[中圖分類號] D630.9 [文獻標識碼] A
一、概述
(一)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制度的基本概念
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示是指掌握公共權力者(在我國,一般定義為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向有關部門如實申報和公開其個人及一定范圍內家庭成員的財產狀況,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的一項系統性制度建設。該制度最早起源於240多年前瑞典的家庭財產收入申報制度(俗稱“陽光法案”),后被世界許多國家借鑒,並逐漸發展成為一項極具約束力的反腐機制。
(二)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示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歷程
在我國,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制度早在1987年就已經被提出﹔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財產申報法》正式列入了立法規劃﹔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開政治局會議,研究黨員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伴隨著中央關於財產申報的各項舉措出台,部分地方也在一步步探索和試點。自2008年新疆阿勒泰地區出台《關於縣(處)級領導干部財產申報的規定(試行)》以來,四川高縣、湖南瀏陽、江西黎川、浙江慈溪、寧夏銀川、廣東兩區一縣等地相繼推行了財產申報公示的試點。2013年10月19日,澳門終審法院在網站上公布各級官員已申報的財產,一時間更是引起了社會上的廣泛關注。
到目前為止,我國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探索已走過了27年,但依然處於試水狀態,一個統一、完備、系統性的制度建設尚未形成。
二、“三性”分析
2013年3月,人民網與人民日報政治文化部第12次聯合推出的針對17項熱點話題的大型網絡調查中,“反腐倡廉”成為三大熱點話題之一。調查顯示,“推進官員財產公示”是廣大網民認為預防腐敗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有97%的網民支持開展官員財產申報及公示的試點,其中有76%的網民認為當前官員財產申報及公示制度的推行做得還不夠。作為世界上公認的“陽光法案”,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示制度在我國將勢在必行。
(一)推行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必要性
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示制度是建設廉潔政治、實現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監督和控制公共權力者的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是反腐倡廉的本質要求,一旦缺乏監督和控制,就必然滋生腐敗的土壤﹔同時,“陽光”作為做好的防腐劑,是政治文明發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推行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示制度是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必然之趨。根據相關公開信息顯示,2000年以來查處的近100位省部級高官腐敗案件中,有52位牽涉房產腐敗,[1]這一現象的出現並非偶然。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轉型期和機遇期,同時也是腐敗現象的頻發期和高發期。由於我國相關制度建設尚未健全和完善,涉房腐敗等一系列問題難以得到有效監管。制度缺陷的背后,往往滋生出一系列錯綜復雜的腐敗鏈條,隻有將鏈條的每一個環節放在“陽光”下進行監管,腐敗的鏈條才能得到徹底瓦解。
(二)推行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重要性
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示制度是完善我國反腐倡廉機制的有力舉措。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根本舉措,財產申報公示制度作為一項機制反腐的突破口,[2]不但可以促進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同時還可以增強人民群眾和輿論的反腐監督作用,推動我國在反腐倡廉的道路上邁出新的步伐。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示制度同時也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有力舉措。公平正義,就是要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示制度實現了監督和控制公共權力者的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同時,也保障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得以實現,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此,推行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示制度對於推進反腐倡廉建設,進而實現社會經濟的平穩快速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推行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可行性
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示制度是一項經過實踐檢驗的防治腐敗的有效機制。國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大多形成於20世紀70-80年代,[3]盡管各國相關法律法規仍在不斷完善中,但財產申報公示制度自實行以來,已經表現出了良好的防治腐敗和規范權力運行的效果。與世界各國工業化進程中社會發展的規律性現象相似,處於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的中國社會,迎來了腐敗的高發期和反腐的嚴峻期。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不斷開展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試點工作,雖然面臨著諸多問題和挑戰,但全面推行該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漲。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和制約體系,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是權力正確運行的重要保障。這正是給予我國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的一個重要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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