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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流動人口“承諾制”,為農民上門辦証

聚焦:莫讓“准生証”變成“折騰証”

記者 李曉宏

2014年01月17日08:2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莫讓“准生証”變成“折騰証”(聚焦·人口新政追蹤②)

  人民圖片

  ⒈體驗辦証難

  辦証人16天跑了8個單位,開了5份証明材料,涉及8個蓋章環節

  眼下,被百姓俗稱“准生証“的一孩生育登記証明,成了一些育齡夫妻眼裡的“折騰証”。有人擔憂,單獨兩孩新政實施后,辦理二孩准生証會更麻煩。

  那麼,“辦証難”有多難?難在哪?

  近日,記者在河北省衛生計生委看到一份《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登記體驗式調研報告》。“跟著群眾走一趟,感受辦証難不難。”據原政策法規處處長胡永平介紹,這份調研記錄了工作人員跟隨一對夫妻辦理“准生証”的過程。在16天的時間裡,辦証人跑了8個單位,開了5份証明材料,涉及8個蓋章環節,才把“准生証”辦下來。

  “我是石家庄本地人,愛人戶籍在江蘇省宿遷市。我們2012年12月結婚,2013年9月份懷孕,發現孕情2個半月后開始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登記卡。”辦証人趙琳(化名)回憶,“當時原省人口計生委征集辦証人,工作人員以親屬身份跟著我倆體驗整個過程。”

  第一天,居委會。檢查完趙琳夫妻的身份証、戶口本、結婚証、孕檢証明后,居委會工作人員說還需准備2份材料:一是雙方婚育狀況証明,外省的要蓋縣、鄉、村三級計劃生育章﹔二是婚育証明由居住單元的樓長簽字確認。

  趙琳隨后趕到單位開了婚育狀況証明。“為了開我愛人的婚育証明,我們聯系了他的江蘇老家,被告知必須夫妻雙方親自回去接受孕情檢查。”趙琳說,后經協調江蘇省人口計生部門,隻需將男方身份証、戶口本等証件寄回原籍,由男方親屬代為辦理即可。

  第九天下午,男方婚育証明開回來了。

  第十四天上午,輾轉於小區、居委會和鎮政府。與單元樓長約好見面時間,孰料她臨時有事出去了。於是趙琳一行去了居委會,詢問能否先給蓋章,后由樓長簽字,遭拒,“這是規定程序,不能顛倒。”隻好返回小區等樓長。10點40分,樓長回來了,看過材料就簽了名。“居委會說,樓長如果不清楚辦証人情況,還得走訪調查后才能簽字。而她只是簡單地以我們的口述為准。這個環節形同虛設。”

  帶著樓長証明和其他証件,趙琳夫婦急忙返回居委會,豈料主管計生辦証的人員有事提前走了。他們干脆直奔鎮計生科辦証,結果被告知,若雙方是機關事業單位開的証明,就可以直接由鎮審核辦理﹔若是民營企業的証明,仍需居委會環節確認。夫妻倆的情況屬於后者,無奈,還得再跑一趟居委會。

  第十五天下午,先去居委會審核蓋了章,再去鎮計生科審核時,遇上網絡不通,隻好留下相關証件,打道回府。

  第十六天上午一早,與鎮計生科聯系,得知網絡通了,1小時后,第一個子女生育登記卡終於辦結。有了它,趙琳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孕期保健等相關服務。

  ⒉辦証“四梗阻”

  著眼點是如何才能管得嚴、管得住,而較少去考慮如何服務好、如何簡化流程和方便群眾

  “趙琳的遭遇,讓我們看到了辦証難的症結。”胡永平分析,“准生証”梗阻有四種原因。

  一是額外增加辦証環節。與省裡制發的登記試行辦法相比,基層額外增加了如樓長簽字這樣的附加條件,且對外省戶籍的婚育証明要求縣、鄉、村三級計劃生育章。這不僅增加了計生工作人員的工作量,降低了辦証效率,也加重了辦証人的負擔。

  二是工作理念存在偏差,個別工作人員仍停留在“管”的階段。從制定的規定、辦理的流程,到要求的証明、需要蓋的章等,著眼點都是如何才能管得嚴、管得住,而較少去考慮如何服務好、如何簡化流程和方便群眾,結果是干部受了累,群眾有意見。

  三是個別工作人員工作方法不到位。此次辦証過程中,居委會牆上公示的政策辦理流程圖明確指出,婚育証明的出具渠道為:有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沒有單位的,由戶籍地居(村)委會出具。但實際執行中,對於有單位的,基層將單位區分為國有單位還是民營單位,前者的証明予以認可,后者出具的婚育証明不能作為直接証明,還需要所屬地的居委會和計生部門蓋章確認或重新出具証明。對此,趙琳詢問鎮計生辦工作人員,被駁回:“這是統一規定,你是按公示牌上的辦,還是按我說的辦?”說明基層工作方法存在問題。

  四是流動人口婚育証明出具難。調查發現,群眾反映辦証難的一個突出表現就是婚育証明出具難。針對本地未遷移過戶口的居民,婚育証明出具比較順利,准生証就比較好辦,而一旦涉及曾經調動戶口的居民,准生証辦理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問題。

  在現戶籍地居委會辦理手續時,居委會往往以不掌握戶籍遷入前的婚育狀況為由,要求到原戶籍所在地出具當時的婚育狀況証明﹔但是原戶籍所在地多數會以戶口已遷出超過一定時間、檔案已移交或辦証人員變更等理由不予開具証明,導致辦証事項陷入僵局。

  對於戶口和個人檔案未放在一處的辦証人(新畢業的大中專畢業生中比較普遍),在居委會蓋章時,居委會往往要求檔案所在地開具婚育証明,而檔案所在地,如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等,往往會以戶口未與檔案一起放置的理由推脫,不給出具証明,導致辦証過程不能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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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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