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也要法治化,不要人治化
有人疑惑,確立“黨內法規”的概念和由黨自己制定《條例》、《規定》對“黨內法規”進行規范是否與法治的原則和要求相符合。筆者認為,這完全符合法治的原則和要求。一部分人之所以產生疑義,主要是對法治的“中國特色”認識不夠。法治有普適性的原則和要求,也有各國基於本國國情的特殊性原則和要求。法治的普適性原則要求,必須對公權力(包括國家和社會公權力)進行規范,“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以保障人權。而法治的“中國特色”要求中國共產黨應當依法執政,依法治黨。因為中國共產黨擔負領導國家的職責,但其本身又不是國家機關的組成部分,故不僅應通過國家法律,而且應通過“黨內法規”規范其權力,自己把自己的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裡。中國共產黨依法執政首先必須依法治黨。治黨自然不能不發布各種各樣的規范性文件。如果像一些持異議的學者所主張的那樣,對中國共產黨發布的任何規范性文件均不稱“黨內法規”,均不以法和近似於法的嚴格要求對之進行規范,而任由制定主體隨意發布,那將會更遠離法治的原則和要求,就像我們過去很長時間所做的那樣。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憲法確定的事實,而中國共產黨如何領導,是採取人治的方式還是採取法治的方式領導,我們可以選擇。如果我們選擇法治的方式,就必須將黨內生活法治化,將黨內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發布法治化。現在中央通過《條例》和《規定》對“黨內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發布進行規范,表明習近平總書記選擇法治,選擇依法治黨、依法執政的堅定決心和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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