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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漢民: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

2013年12月24日08:1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這體現了我們黨在新的時代條件下對執政規律的深刻把握、對執政使命的勇敢擔當,對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提高黨的執政水平和領導水平,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而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深刻理解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主要內涵  

  法治,簡言之,就是依法而治,即管理國家、治理社會主要依靠法律這種普遍、穩定、明確的規范和規則,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某些習慣和辦法,更不是個人包括領導者的意志和看法。強調領導干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就是要求領導干部在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推動工作和事業發展時,根據法律規則認識和解決問題。其中,法治思維是指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則、精神和邏輯對所遇到的問題進行分析的思想認識活動或思想認識過程﹔法治方式是指在法治思維的基礎上,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律程序處理和解決問題的實踐過程和工作方式。在依法治國被確立為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成為治國理政基本方式的背景下,領導干部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必須切實尊重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樹立遇到問題找法的思維方式,養成解決問題用法的工作方式。

  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既各有側重又緊密相連。法治思維強調思維方式要符合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則和邏輯,著眼於思想﹔法治方式強調各種措施、方式、方法和行為要符合法的規定性,著眼於行動。法治思維決定和支配法治方式,具備了法治思維,就會主動運用法治方式認識和解決問題。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維的具體體現,法治思維隻有外化為法治行為、體現為法治方式,才能真正發揮作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既相互作用又相互促進。善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會促進法治實踐,法治實踐又會激發人們主動自覺地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

  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改革發展穩定任務繁重艱巨,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利益關系更加復雜,各種矛盾日益凸顯。在這種情況下,大力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既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客觀需要,也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提高黨的執政水平和領導水平的重要內容。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法是全社會共同遵守的行為准則,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隨著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要更好凝聚改革共識、確保改革不斷推進,就必須在發揮政策作用的同時,更加注重發揮法治的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發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動員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過程中,領導干部應善於將黨的改革主張和人民的改革意願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代表國家意志的法律制度,以促進和保証改革措施貫徹落實、改革經驗和成果得到鞏固﹔善於將改革實踐納入制度化、法治化軌道,通過發揮法治的作用和維護法治的權威,提高領導改革和依法執政的能力與水平。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發展。法治具有普遍性、穩定性和可預期性等特點,與科學發展有內在聯系。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發展中的問題,有利於推動科學發展。法治不僅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法寶。特別是在經濟社會轉型時期,領導干部應更多更自覺地用法治眼光審視發展問題、用法治思維謀劃發展思路、用法治手段破解發展難題,進一步建立健全適應科學發展要求的法律法規,為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法治是利益協調、權益保障的根本依據,也是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有效手段。面對各種社會矛盾多發頻發的現實,領導干部應更加注意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妥善協調利益關系、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努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特別是在應對人民群眾各種訴求和處理各種突發事件時,既要注意運用經濟、政策、行政等手段,更要注重運用法治手段,確保解決辦法和處理結果經得起實踐檢驗,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作者為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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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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