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處理好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中的幾個關系

吳曉玲 李燈強

2013年12月16日08:1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處理好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中的幾個關系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從各地實踐看,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應處理好幾個關系。

  家庭經營與適度規模經營的關系。家庭經營是我國農業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符合我國國情,也是各國廣泛採用的主流農業經營形式。然而,家庭經營如果達不到一定規模,就很難實現較高的效率,這正是目前務農不賺錢的直接原因。因此,處理好家庭經營與適度規模經營的關系是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關鍵。發展適度規模經營,要求土地流轉起來,土地流轉需要發揮市場的作用,而發揮市場的作用需要明確保障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因此,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是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基礎。當前,我國有2.6億農戶,戶均耕地不足7.5畝。如果為了提高農業效益而搞土地流轉,使戶均耕地規模達到100畝,那麼隻需要1800萬農戶,其余數以億計的農民就得轉移出農業,這將是一個長期漸進的過程。可見,今后家庭小規模經營與適度規模經營將長期並存,妥善處理二者的關系將是長期的問題。在推動土地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問題上,不能操之過急,而應積極穩妥。

  政府指導與農民自願的關系。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目的不僅是解決農業問題,更是解決農民問題,讓農民富裕起來、實現現代化,因而需要農民的支持和參與,需要激發農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這就要求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過程中,處理好政府指導與農民自願的關系。以土地流轉為例,土地流轉的作用機制應是市場主體的平等協商與利益共享,而不能是政府的強制命令﹔土地流轉的去向應是發展現代農業,而不能是房地產開發等非農用途。因此,政府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應發揮指導和服務作用,維護土地流轉的公開公平公正,保障農民正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政府在指導土地流轉過程中尤其要避免三種情況:一是為了招商引資,以土地流轉之名行土地非農化之實﹔二是盲目攀比流轉規模,導致農業大戶缺乏足夠市場經營能力而效益不佳﹔三是強制性介入土地流轉,無視農民意願隨意調整農民承包地,甚至違法收回承包地。

  保障糧食安全與提高農民收入的關系。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是土地用於種糧不如搞觀光農業、休閑農業等賺錢,農民基於提高收入的願望,更傾向於搞觀光農業、休閑農業。但這樣一來,糧食安全就有可能受到威脅。如果為了保障糧食安全而強行要求流轉的土地用於種糧,又很難吸引資金等要素投入農業。因此,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過程中,必須妥善處理保障糧食安全與提高農民收入的關系。在實踐中,應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對農業尤其是糧食生產給予必要的財政補貼、稅收減免等,同時逐步提高糧食價格,確保農民種糧效益﹔二是在農業的各個環節尤其是糧食生產、銷售環節降低成本和交易費用,防止以財政補貼、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為代價換取的糧價上漲的好處被農資漲價、物流成本上升、不合理收費所抵消﹔三是加大對糧食生產的資金和技術支持。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湖北省社會科學院)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萬鵬、謝磊)
相關專題
· 人民日報理論版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