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二:
低收入群體如何更便捷地享受保障?
解讀:
整合兩種保障性住房資源,方便群眾申請,在分配上給了群眾更大的選擇空間。原廉租住房對象,即便是收入提高了一些,通過適度調高租金,仍可以居住在保障房中,也一定程度上解決保障房退出難的問題。
記者:近些年,在保障房建設提速的同時,分配管理方面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例如:申請難,退出難,房源與工作、就學地嚴重分離等。如何通過改革解決這些問題?
齊驥:從方便群眾、提高效率、促進不同收入人群混合居住等方面考慮,為進一步改進保障性住房供應、分配和管理模式,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通知,決定從2014年起對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實行並軌運行,統稱為公租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並軌運行,順應群眾意願,符合各地實際,並軌運行會給今后住房保障工作帶來積極推動。
記者:兩房並軌運行,具體的好處有哪些?
齊驥:一是方便群眾申請。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都屬於租賃型住房,但面向的群體不一樣,需要分別申請、分別排隊。並軌運行后,整合兩種保障性住房資源,建立統一的申請受理渠道和程序,能給群眾申請帶來方便,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給群眾提供了更大的選擇余地。原來的兩類房源合並成公共租賃住房一類房源后,在分配上,給了群眾更大的選擇空間和自由度。比方說,申請廉租住房,因就業、孩子就學等需要居住在城西,可廉租住房房源在城東,並軌后,申請城西的公共租賃住房就解決了問題。
三是給在保的住房困難家庭帶來了方便。按照以前保障房管理,對因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群眾,需要退出廉租住房后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這給群眾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並軌運行后,原廉租住房對象,即便是收入提高了一些,通過適度調高租金,這樣保障家庭仍可以居住在保障房中,繼續享受保障。
四是將優先解決收入較低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並軌運行后,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覆蓋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分配時採取按收入從低到高排序,優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且對他們實行租金減免的政策。收入低的家庭,租金減免多一些,收入相對高的家庭,租金減免少一些,體現了社會公平。收入提高的家庭,多交一點租金,也一定程度上解決保障房退出難的問題。
疑問三:
“夾心層”的住房困難如何解決?
解讀:
一些地方開展了共有產權保障方式的探索,有利於加快解決“夾心層”住房困難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指導各地有序開展共有產權保障的探索,完善產權分配和上市交易收益調節機制,切實消除牟利和尋租空間。
記者:近期,部分一線城市推出了“自住型商品房”等新型保障房。對於這類共有產權保障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持何種態度?
齊驥:這幾年,隨著城鎮化、工業化的深入發展,不少地方住房供應不能滿足需求、房價上漲壓力較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下降。特別是新就業職工及以外來務工人員為代表的城鎮新移民,即所謂的“夾心層”的住房困難問題逐步變得突出。與最低收入、低收入的住房保障對象相比,“夾心層”群眾多具有較好的勞動技能,有一定的住房支付能力,只是由於工作年限短、積累少,主要表現為階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問題。但是他們渴望擁有自己的住房,實現穩定居住。
為此,一些地方開展了共有產權保障方式的探索。共有產權保障房,就是保障對象根據自己的條件購買保障性住房一定比例的產權份額,地方政府持有保障性住房的另一部分產權。地方政府讓渡部分土地出讓收益,有的還給予適當財政補助、稅費減免,以降低住房的建設成本,然后以低於市場價格配售給符合條件的購房家庭。配售時,在合同中明確共有雙方的產權份額及將來上市交易的條件和增值所得的分配比例。
從一些城市的實踐來看,在政府的支持下,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發展共有產權住房,能夠調動群眾依靠自己努力改善住房條件的積極性,有利於加快解決群眾住房困難。同時,發展共有產權保障房,符合公平、效率原則,可以避免陷入福利陷阱,有利於保持或激發社會的活力。下一步,住建部將指導各地有序開展共有產權保障的探索,完善產權分配和上市交易收益調節機制,切實消除牟利和尋租空間。(陸婭楠)
相關專題 |
· 聚焦全面深化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