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進一步理順價格體系,著力推進要素市場建設
建立和完善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將為產品市場和要素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仍然是市場體系建設中的一項重要任務。《決定》強調指出,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要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進而調節供求關系、優化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也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集中體現。所以,應當盡可能地減少政府於預,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決定價格的作用。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政府完全不干預。例如,當出現欺行霸市、假冒偽劣、不適當壟斷、不正當競爭等行為時,政府的干預是必不可少的。但這種干預是為了維護市場秩序,使市場正常發揮決定價格的作用,而不是替代市場的作用。
基礎產業和服務業仍然是政府價格管制較多的領域。《決定》指出,要推進水、石油、天然氣、電力、交通、電信等領域的價格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這些領域往往是自然壟斷環節與競爭性環節並存,而后者的價格應當經由市場形成。但在實踐中,這些領域基本上仍由政府定價。隨著技術進步和管理方式的改進,有些原來屬於不可競爭的變得可以競爭了,競爭性環節的范圍相應擴大。例如,電子通訊技術的快速發展,使電信業務從接入到增值服務的競爭都顯著加強﹔鐵路行業實行網運分離的改革后,運營商之間可以展開競爭性定價。因此,必須加快推進上述領域的價格形成機制改革,採用新的技術和管理方式,能由市場定價的盡可能交給市場。另一方面,仍要由政府定價的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設施、公益性服務和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政府在確定這些價格時,也要充分考慮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損害成本。同時要提高政府定價過程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特別是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價格調整,在可能情況下,應公開成本構成等重要信息﹔舉行價格聽証會,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要素市場建設是下一步完善市場體系的重點和難點。這裡主要分析與土地市場相關的改革問題。在現行土地制度下,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在財產權利、市場准入、收益分配等方面尚未取得平等地位。從現實情況看,相當數量的集體土地已經進入非農建設市場,但往往處在規劃和法律的約束之外,配置和利用效率不高,應有權益得不到認可和保護。因此,集體土地制度改革已成當務之急。《決定》明確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也是改革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決定》提出要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這就需要協調推進國家稅收制度、農村集體治理結構等方面的改革,完善規劃和用途管理體制。
作者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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