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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回應我國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

國防部回應:防空識別區並非“禁飛區”

記者 倪光輝 孫蕊

2013年11月29日08:0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國防部回應我國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防空識別區並非“禁飛區”(熱點解讀)

外交部發言人——

東海防空識別區實施以來

相關空域航班飛行安全正常

據新華社北京11月28日電 (記者熊爭艷、張鵬雄)28日,外交部發言人秦剛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海防空識別區航空器識別規則公告》頒布實施以來,相關空域的航班飛行是安全正常的,特別是民用航空的飛行,沒有受到任何影響。

秦剛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海防空識別區航空器識別規則公告》,飛越東海防空識別區的航空器應向中方通報飛行計劃。“我們希望有關各方包括航空公司積極配合,共同維護飛行安全。”

他說,到目前已有許多國家和地區的航空公司按要求向中國民航部門通報了飛行計劃。“我們也多次說了,外國航空公司航班在東海防空識別區空域的正常飛越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延伸閱讀

防空識別區·領空·禁飛區·飛行情報區

□ 防空識別區

“防空識別區”是指一國為保障本國領空不受侵犯,自主在領海上空毗連的國際空域劃定的區域,作為防衛本國領空的緩沖地帶,對進出該區域的航空器進行識別、定位、監控和管制,不屬於國際法上一國主權所及區域。劃分防空識別區實質上是為了防止他國航空器誤入或者有意侵入一國領空而採取的預防性措施。

防空識別區空域仍屬國際空域的法律性質並未改變。進入防空識別區的航空器,根據國際法依然享有國際空域內的飛行自由權,但需要及時向劃設國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美國和加拿大是最早設立防空識別區的國家,分別於1950年和1951年設立。日本、冰島、韓國、意大利、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等20多個國家也已建立此類制度。從各國防空識別區制度看,其具體內容和范圍不盡相同,通常由設立國自行確定,並沒有統一國際標准。

對不配合識別或者不服從指令的航空器,劃設防空識別區的國家可以視不同情況採取各種處置措施。如飛行器在防空識別區停留時間過長,但無意進入對方領空,一般採取全程監視或戰機跟蹤伴飛。若飛行器在防空識別區不聽勸告,從機型、姿態、航線等能判明敵意,可採用喊話、警告、發射閃光信號示警等措施。如飛行器執意侵入領空,則可跟蹤至領空內后採取進一步強制措施,如迫降、擊落等。

□ 領  空

防空識別區與領空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在領空內,一國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主要體現在自保權、管轄權、管理權和支配權。其他國家隻有在該國同意的情況下,方可飛越或使用其領空,即未經一國允許,任何外國的航空器不得進入該國領空。對未經允許侵入他國領空的航空器,可以採取驅離、攔截、迫降、擊落等強制性措施。

□ 禁飛區

防空識別區也不同於禁飛區。所謂“禁飛區”,是指禁止任何未經特別申請許可的飛行器飛入或飛越的空域。禁飛區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主權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在特殊時段對其領空范圍內的特定空域(如重點防衛區等)採取的限制飛行的管制措施,這種禁飛區的建立是國家主權所賦予的權利。另一種是在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某個或某些國家或國際組織在沖突地域劃定的特殊限制空域,限制沖突相關方的飛行器在管制空域內的飛行活動。如在聯合國授權的前提下建立的禁飛區。禁飛區設置主體可以借助現代化的軍事手段和空中打擊力量,對禁飛區內的敏感目標進行跟蹤、打擊。

□ 飛行情報區

防空識別區也不同於飛行情報區。飛行情報區是由國際民航組織協調各國所劃定,區分各個國家或地區在該區的航管及航空情報服務的責任區,是為提供飛航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而劃定范圍的空域,主要目的是為民航提供飛行服務保障,如我國負責的上海飛行情報區。飛行情報區的范圍除了該國的領空外,通常還包括了臨近的公海空域以及根據該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確立由該國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空域。飛行情報區既可能是一國領空,也可能是國際空域。實踐中會產生一國的防空識別區與飛行情報區重合的情況,但不影響這兩種制度的地位和具體實施。一國負責的飛行情報區如位於國際空域,並不改變國際空域的法律性質,包括飛行自由等,這一點與防空識別區相同。

(本報記者趙成、洪延青)  

《 人民日報 》( 2013年11月29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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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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