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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中國為何不實行“三權分立”?

2013年11月14日15:42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中國式民主”在政黨制度方面表現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在政權組織形式即政體方面表現為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礎上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也就是說,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一種議行合一的政權組織形式,而非三權分立的組織形式。

中國為什麼不實行西方式的三權分立制度模式呢?首先,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近代中國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是中國共產黨帶領全國各族人民長期奮斗的重要成果。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中國曾經有過多種政治制度形式的選擇。1895年甲午戰爭后,滿清王朝陷入深重危機,清政府中以康有為、梁啟超為代表的改良派曾試圖通過變法維新,制定憲法、建立議會,變君主專制制度為君主立憲制,因遭到以慈禧太后為首的守舊派反對而流產,清政府錯失了改革時機。辛亥革命前夕,慈禧太后欲推行君主立憲制而革命黨人則立志推翻帝制實行共和。辛亥革命勝利后,國民黨先后實行所謂軍政和訓政,國民黨中央和國民黨的軍事首領蔣介石先后凌駕於國家政權之上,實行獨裁專制。抗戰勝利后,國民黨政府為了給發動內戰爭取時間和欺騙人民,召開了“國民大會”,制定了所謂“憲法”。但是,即使這樣的“憲法”,也根本沒有得到真正實施。隨著全面內戰的爆發,國民大會和憲法被蔣介石束之高閣,資產階級共和制在中國也破了產。中國要建立什麼樣的制度才能從根本上保証人民當家作主?回答和解決這個歷史課題的責任落在了中國共產黨人的肩上。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根據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借鑒巴黎公社和俄國十月革命的經驗,對建立新型人民政權及其組織形式進行了長期探索和實踐。早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和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共就創造了罷工工人代表大會、農民協會和工農兵代表蘇維埃。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又建立各階級階層人士參加的參議會和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新中國成立前夕,中共深刻總結近代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歷程和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權的實踐,明確提出: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后建立的政權,隻能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同這一國體相適應的政權組織形式,隻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其次,“三權分立”並不適合中國的國情和傳統。中國的國情和傳統最重要的是什麼呢?從文化角度講就是,中國人比較突出集體價值而不是個人價值,強調合作統一而不是競爭分立。這是中國為什麼不搞多黨制的深層原因,也是不搞“三權分立”的深層原因。“三權分立”是指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屬不同機構所有,彼此互不統屬,相互牽制和約束以防止權力濫用和腐敗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其設計依據的是“權力容易使人腐敗,絕對的權力絕對腐敗”,因而需要實現權力分立和制衡(簡稱分權制衡)的政治學理論。總統制國家較為徹底地實行了三權分立,美國聯邦政府的三權分立是最為徹底的。議會制國家中的行政機關首腦來自議會中的多數派,因而也掌握著立法權,行政權和立法權並未完全分離。但在這兩類國家中,司法權都對立法權和行政權保持著獨立性,發揮著制約作用。三權分立在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利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立法、行政、司法三個機關之間在權力分立和制約過程中容易產生矛盾和摩擦,降低行政效率,嚴重時甚至可能導致政府運轉“停擺”。美國發生的“財政懸崖”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這種事如果發生在中國,老百姓絕對看不慣,因為這意味著一個統一權威的喪失,一種安定生活環境的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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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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