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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敬璉:下一步改革必須厘清政府和市場的關系

記者 徐偉
2013年11月07日09:45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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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再談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訪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經濟學家吳敬璉

作為中國著名的經濟學家,吳敬璉一直關注著改革事業,不斷為推進改革鼓與呼。中國改革走到今天這一步,已經到了一個關鍵節點,下一步市場化機制怎樣推進?政府的作用如何發揮?都是必須回答的問題。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就此專訪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經濟學家吳敬璉。

合理界定政府與市場的邊界

中國經濟時報:在中國的改革歷程中,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在不斷演變,大家對兩者的認識也在不斷變化。在您看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應該在哪裡?

吳敬璉: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一直是中國改革面臨的核心問題。黨的十四大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目標后,1993年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根據這一目標制定了經濟改革的總體規劃,即《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然后從1994年起開始了經濟體制的系統改革。再經過1997年十五大開啟的 “調整和完善所有制結構”改革,在20世紀末宣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起來。

不過,這個初步建立的經濟體制仍然背負著命令經濟的沉重遺產。這種情況延續下來,就形成了一種“半市場、半統制”的過渡性體制格局。2003年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現有體制在許多重大方面 “還不完善”,“生產力發展仍面臨諸多體制性障礙”,需要通過進一步的改革使之逐步完善。

遺憾的是,有些人不把中國經濟的茁壯成長歸因於改革開放,卻把它歸因於“強勢政府”動員和分配資源的超強權力,於是在“半市場、半統制”的體制中,各級政府對微觀經濟的統制不但沒有削弱,相反還不斷增強。這樣就造成了兩個嚴重后果:

一是以投資和出口驅動為主要特征的舊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方式難以轉變。 “十一五”規劃雖再次規定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但到了 “十一五”最后一年,卻發現增長方式仍然沒有轉過來。在“十二五”規劃制定的過程中,這個議題提到了更高的政治高度,指出“轉型刻不容緩”的問題。但是,由於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的體制性障礙未能得到消除,粗放的經濟發展方式一直轉不過來,從而造成了一系列嚴重問題,諸如資源匱乏、環境破壞以及宏觀經濟上貨幣超發、流動性泛濫造成的房地產泡沫,一直到大眾消費不足等社會問題愈演愈烈。

另外一個嚴重后果是,由於政府手裡掌握太多太大的資源配置權力,官員利用權力對市場的干預和對價格的管控,造成了權力尋租的龐大基礎。這個龐大制度基礎造成了腐敗活動的制度性蔓延,導致許多嚴重的經濟社會問題。中國整體改革能否順利推進,關鍵在於政府自身。目前的問題是政府支配資源的權力太大,下一步改革必須要劃清楚政府和市場的邊界,把直接控制經濟的全能型政府改造為提供公共服務的服務型政府,並將政府行為置於民眾的監督之下。

從借鑒國際經驗的角度講,在各國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如何定位政府與市場的邊界經歷過一個思想變化的過程。

1776年,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出版了古典經濟學經典之作《國富論》,抨擊重商主義時代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的干預,弘揚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推動了市場經濟的確立。然而,從19世紀后期開始,潮流朝相反方向轉變,發達國家政府規制經濟的活動開始增加。整個20世紀上半葉,政府權力日益擴大。強化政府職能的趨勢大約持續了半個多世紀,此后風向倒轉過來,新自由主義成為時尚。在蘇東劇變后的一段時間裡,許多人認為,蘇聯和東歐國家政治經濟體系的崩潰意味著“歷史的終結”: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問題已經按照全面向市場傾斜的方式一勞永逸地解決了。然而人們很快發現,歷史並未終結,政府與市場的沖突只是改變了形式,它將在新的更高的層次上展開。 20世紀80年代以來,新凱恩斯主義對於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的批評不絕於耳。2007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后,這兩種學術派別的爭論更大大升溫。

對於我們來說,需要注意的是:經濟學中以上兩個學派的爭論,並不意味著有哪一個學派主張回到政府包辦一切的計劃經濟舊體制去。即使他們支持對某些企業實行國有化,那也只是一種短期的應變措施,而不是一種長期的制度安排。

20世紀社會經濟制度變遷的基本脈絡告訴我們:在市場制度范圍內,明智合理地界定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適宜邊界,是經濟穩定運行和長期增長的一個重大問題,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

從宏觀層面來看,過渡體制建立后,就出現了兩種可能的發展方向:或者是政府逐漸淡出對微觀經濟活動的干預,加強自己在市場失靈的領域諸如市場監管和提供公共產品等方面的職能,使過渡性的體制逐漸成長為在規則基礎上運轉的現代市場經濟 (我把它稱為“法治的市場經濟”)﹔或者不斷強化政府對市場的控制和干預,不斷擴大國有部門的壟斷力量,蛻變為政府全面控制經濟社會發展的國家資本主義畸形體制。

從微觀層面來看,合理界定政府和市場的邊界,一是正確劃分市場作用和政府作用的范圍﹔二是在市場機制和行政手段之間進行適當的搭配。分清楚哪些問題應當由市場解決,哪些問題需要政府進行干預,哪些問題需要由市場和政府協調解決以及二者如何協調。

(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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