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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社會管理須“軟”“硬”法並舉

2013年10月20日02:44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網絡社會管理須“軟”“硬”法並舉

  維護網絡社會的正當秩序,要依靠網民及運營商形成的共同體,在合意的基礎上,達成自律規則(協議),即軟法。 資料圖片

  隨著信息技術的蓬勃發展,我國網民的規模日益膨脹,以網絡為載體,以網民為主體的網絡社會正在形成。在網絡社會中,網民廣泛參與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進行自由而平等的交流。網絡社會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單一的國家管理模式向公共治理模式轉變。

  網絡社會需要軟硬法互補

  通常所說的硬法是指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強制性保障功能的行為規范,即法律規范。而軟法則是指由共同體一致同意而制定或認可的、並依靠共同體成員以自律的方式實施的行為規范,具體包括各種自治性的規章、公共政策、合作規范、專業標准、彈性法條等。例如,網民參與網絡社會,首先是基於對網絡信息傳遞規則——通訊協議(TCP/IP協議)的認同。同樣,網民之間、網民與服務商之間的相互交流,也是以同意相關網絡自律條款為前提的。這些協議和網絡的自律條款就是軟法。

  不同的網絡運營商有不同的操作系統,網民要參加自身偏愛的交流平台,必然自願接受各系統文件的約束。各子系統與主網系統之間都形成了龐大的運營協議。協議的形成是以網民對子網系統和主網系統的認同為基礎的。系統的多元性,造成了網絡社會格局的多元性。這樣多元的網絡社會,更傾向於適用無中心、離散的、適應性強的軟法。

  網絡社會是在科技不斷更新的時代背景下產生的,它是現實社會的延伸,需要法律的治理。但與現實社會的相對穩定性有所不同,每一次科技的變革,都會帶來網絡社會格局(利益)的調整。硬法的硬性、剛性等特征無法與網絡社會變革同步,容易出現失靈。相反,軟法的彈性機制能夠彌補硬法的不足,它不存在繁瑣的制定程序,能夠對新問題作出迅速反應,能夠從容應對網絡社會的種種問題。

  治理網絡社會的底線是硬法,底線之上的空白需要軟法彌補。例如,網絡自律規則是網絡共同體形成的自律規則(協議),並向主管機關備案,這是網絡正常運營的合法律性的先決條件。國家採用認可的方式,意味著網絡共同體的自律規則(協議)符合國家法或不違背國家法。現階段,我國有關網絡的法規,散見於刑法、民法、商法等個別條文,並未形成獨立的、自成體系的網絡法。為了維護網絡社會的正當秩序,一方面要以國家法令為導向,以硬法作為網絡社會權利的邊界,另一方面則要依靠網民及運營商形成的共同體,在合意的基礎上,達成自律規則(協議),即軟法。這種自律規則(協議)涉及網絡共同體全部成員的一體遵守,可反復適用,它彌補了硬法缺位的問題,也為將來硬法的完善提供了經驗。

  軟法是治理網絡社會的有效選擇

  軟法重視網民、運營商自主性、參與性的特點,克服了硬法過於剛性的特點﹔軟法的彈性特征為網絡社會的發展留下了足夠的空間,其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成為治理網絡社會的有效選擇。

  軟法可以培育網民的理性思考能力。網絡社會中主體的多元化導致利益的多元化,而多元利益沖突又呈現出復雜性,僅靠硬法不足以滿足主體對規則的依賴和對正義的判斷。軟法作為網絡共同體意志的反映,其正當性基礎在於共同體成員的共識、合意及服從,這也是軟法處理復雜問題的合理性。在這個過程中,網民一方面參與軟法的制定,另一方面在軟法實施中自覺充當著遵守者和執行者。軟法為網民提供了一個看待網絡社會的標准,在無形中培育著網民的理性思考能力。

  軟法豐富了網絡社會的治理方式。軟法的崛起形成了與硬法並列、剛柔並濟的法治局面,為網絡社會的治理提供了一張一弛的治理模式。軟法的運用,意味著法治在治理網絡社會中不再完全指望國家強制,不再單純依靠命令,而是尋求更具彈性的治理方式,強制性與非強制性並行不悖,國家管理與網絡自律相輔相成,它是對網絡社會的治理方式的豐富與完善。

  構建具有中國網絡社會特色的軟法之治

  軟法為網絡社會的技術革新指明方向。網絡社會是建立在網絡科技變革基礎之上的,一國的科技自主創新能力,決定了其網絡載體(科技)對國外的依賴程度,應盡力避免在網絡時代到來的大背景下,因技術落后而受制於人的狀況。在科技創新方面,“促進法”“指導法”“扶持法”等軟法,為網絡社會建設提供了軟實力,同時,網絡科技的自主創新又增加了一國在制定網絡專業標准中的話語權,對於打破國際網絡技術的壟斷是有利的。

  軟法為網絡社會的網絡文化指明方向。網絡的專業性和現實社會的復雜性集於網絡社會中,造成國家一元立法在處理具體問題時面臨困難,技術的突飛猛進和信息交換的日益膨脹,更是使得單一的國家(政府)機關無法完全掌握所有網絡社會動態。在依靠民間組織或網民自律的基礎上,通過國家公共政策的頒布實施、民間組織或網民的共同參與,形成符合中國自身利益的網絡文化,引導網民以國家和中華民族的利益為中心,自覺抵御西方文化的侵蝕,對於實現中華文化與現代科技的融合,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網絡文化大有必要。

  網絡社會治理不好,必然會影響到現實社會。網絡社會的權利和自由與現實社會一樣,也應該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內。硬法為其權利的行使劃了底線,軟法則為網絡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建設符合中國國情的網絡社會,要採取軟法、硬法並舉的方式。在軟法的運用中,一方面要發揮國家對網絡社會的主導功能,另一方面要重視網絡群體或網民自律規則的建設,促使網絡社會從單一管理向多元管理轉變。(作者單位: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廳重點項目“財政憲法的民生導向研究”〔項目編號:13SA0134〕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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