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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問責暫行辦法》解讀

2013年09月29日14:04   來源:湖北日報

原標題:《湖北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問責暫行辦法》解讀

《湖北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問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省委、省政府同意,於2013年9月16日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鄂辦發〔2013〕25號)印發施行。《辦法》分為總則、經濟責任問責情形、經濟責任界定、經濟責任問責適用、經濟責任問責程序和附則六章,共32條,5000余字。

一、關於經濟責任問責對象、問責主體、問責方式

(一)經濟責任問責對象

《辦法》明確規定了兩類經濟責任問責對象:一是按照《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干部,包括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省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上級領導干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省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這裡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二是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發現需要實行經濟責任問責的其他領導干部及相關人員。

(二)經濟責任問責主體

《辦法》明確了經濟責任問責的主體:紀檢、組織、監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三)經濟責任問責方式

《辦法》規定了經濟責任問責方式,分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八種。根據具體情形,以上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合並使用。

(四)經濟責任問責和追究紀律責任、刑事責任的銜接

《辦法》規定,被審計領導干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另外,在問責的同時,對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應當給予經濟處理、處罰或者採取其他方式追究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相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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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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