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擬增設的“后悔權”相當於無因退貨。修正案草案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
●草案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的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賠償。
●關注消法就是關注我們自身的消費權益。期望大修中的消法盡快打上法律補丁,真正成為名副其實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傘。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聽取了消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1993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即將迎來第一次修訂。草案二審稿從“完善無理由退貨制度,強化虛假廣告的責任,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而這些內容也最受消費者關注。
我們每個人無論職業身份差異都擁有同一個角色———消費者,從這個意義上講,消法是一部與我們每個人的權益都休戚相關的重要法律,消法是名副其實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傘。消法這把破洞很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傘,該盡快打上法律的補丁。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1993年制定的。20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消費方式、消費結構和消費理念的變遷,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消法在內容上越來越顯現相對滯后的立法缺憾,有必要進行全面修改,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保護消費者權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核心理念,消費者權益是否得到法律全面、科學、有效、便捷的保護,也應當成為這次考量消法大修是否科學和成功的首要標准。
亮點之一:“后悔權”入法
消法擬增設的“后悔權”相當於無因退貨。修正案草案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了這些“除外”的產品種類: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商品,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交付的報紙、期刊等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所謂“后悔權”就是消費者單方合同解除權,也稱“冷靜期”,是指消費者購買商品后,如對消費行為產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根據本人意願將所購商品退回給經銷者,並無須說明理由,也不需承擔費用。“后悔權”可以使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后的一定時期內冷靜地對自己的消費行為做出更加理性的判斷,並有權採取相應的退貨行為,從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在網絡購物、電視購物、電話購物等一些新型購物領域,商家忽悠消費者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少消費者在頭腦發熱的沖動情況下簽單購物。“后悔權”或者“冷靜期”的實質,就是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賦予消費者后悔權,是對名義上平等而實質上不平等的經濟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重新分配,從制度設計上完善了對弱勢地位一方的傾斜性保護。
需要指出的是,“后悔權”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和有限制的。“后悔權”的限制是完全必要的,否則既可能出現惡意購物退換貨現象,也可能淡化消費者理性消費的觀念,誘發非理性盲目消費現象。為了避免出現“后悔權”被濫用的問題,一方面需要對后悔權制度的適用范圍作出限定,原則上限定於網上購物、電視購物等非現場消費領域,對房產、汽車等大宗商品也應賦予后悔權。此外,對於因消費者認識錯誤造成的誤購,原則上也可適用后悔權制度予以退換。另一方面對“冷靜期”的期限要作出一定的限定,既不宜過短也不宜過長。當然,鼓勵商家主動提供更長的冷靜期。
對於不適用后悔權的商品,例如光碟打開后不能播放、買回來的海鮮就變質了,消費者依然享有三包的權利。因為后悔權的適用是不需要商品有瑕疵為要件的。假如消費者覺得商品或服務有瑕疵,盡管后悔權不能適用,但是消費者依然享有三包的權利,依然可以對質量有瑕疵的音像制品、鮮活易腐商品尋求相應的民事救濟。
后悔權入法體現了對消費者權益的特別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需要這種“特權”,需要矯枉而不過正的“后悔權”制度為消費者權益撐開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