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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干部教育世紀歷程》連載之三十六

印發《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

2013年08月29日13:36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中國共產黨干部教育世紀歷程》 高世琦編著 黨建讀物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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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高世琦,清華大學無線電系畢業,中歐國際工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現任全國黨的建設研究會副會長、國家教育咨詢委員會委員、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

長期從事黨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歷任中央組織部干部教育局處長、局長,中央組織部辦公廳主任、秘書長。曾多次主持或參加有關重要文件文稿起草工作和有關重要會議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中國共產黨干部教育世紀歷程》簡介

由高世琦同志編著的《中國共產黨干部教育世紀歷程》一書,於2013年3月由黨建讀物出版社出版。這是一部系統回顧中國共產黨成立以來黨的干部教育工作發展歷程的社科綜合圖書。全書分為140個專題,對我黨干部教育工作的重大歷史事件、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會議活動和重要政策文件,以時間為線索,進行了專題記述﹔對於各個不同歷史時期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特點和經驗,選擇適當的時間節點切入,進行了總結和綜述。全書視野開闊、史料翔實、見解深刻,具有很強的思想性、權威性和資料性。

本書是系統學習黨的干部教育史、深入領會干部教育工作方針政策的重要參考圖書,也是一部研究干部教育工作的教科書、工具書,對於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進一步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同時也是做好黨史黨建工作的重要參考資料,具有很好的史料價值。

127 印發《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

為推進公務員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2008年6月27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對國家公務員的培訓作了具體規定。

《規定》共分為八章,分別是:總則、培訓對象、培訓分類、培訓方式、培訓保障、培訓登記與評估、監督與紀律和附則。

《規定》在總則中明確,公務員培訓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務員隊伍建設需要,按照職位職責要求和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公務員特點進行。公務員培訓應當遵循理論聯系實際、以人為本、全面發展、注重能力、學以致用、改革創新、科學管理的原則。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中央組織部主管全國公務員培訓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協調全國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中央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本系統公務員業務培訓。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門主管本轄區公務員培訓工作。政府人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協調本轄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公務員培訓工作。

關於公務員培訓的對象,《規定》指出,是全體公務員。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和職業發展需要安排公務員參加相應的培訓。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或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以上的培訓。其他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實行公務員培訓學時學分制。公務員應當服從組織調訓,遵守培訓的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公務員參加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獲得相應的培訓結業証書。公務員按規定參加脫產培訓期間,其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與在崗人員相同。法律法規對領導成員、后備領導人員和法官、檢察官培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於公務員培訓的分類,《規定》指出,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范、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訓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於12天。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領導科學、政策法規、廉政教育及所任職務相關業務知識等,重點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的能力。任職培訓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前或任職后一年內進行。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0天,擔任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5天。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務工作能力。專門業務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機關根據需要確定。在職培訓是對全體公務員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培訓。在職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機關根據需要確定。《規定》明確,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沒有參加初任培訓或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不能任職定級。沒有參加任職培訓或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應及時進行補訓。專門業務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不得從事專門業務工作。在職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的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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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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