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 理論 >>
阮晨寧:法治思維不應拋棄形式邏輯
阮晨寧
2013年08月20日11:10   來源:檢察日報
【字號 】 打印 社區 手機點評  糾錯 E-mail推薦: 分享到QQ空間 分享


原標題:法治思維不應拋棄形式邏輯

從亞裡士多德創立形式邏輯以來,邏輯學已經歷了兩千多年發展的歷史。而邏輯悖論的出現,使人們意識到形式邏輯的局限性。之后黑格爾的辯証法,特別是馬克思的唯物辯証法走上歷史舞台,使辯証邏輯作為辯証法在思維領域中得到具體運用,以思維的辯証運動和發展作為自己獨有的研究對象。

上世紀中后期,對三段論主導的形式邏輯功能的批判逐漸升溫,許多人認為形式邏輯隻考慮形式上的嚴格推理,不探討概念本身的可接受性,和辯証法之間的關系是對立的、競爭的,是一種低級邏輯;而辯証法是聯系的、運動的和發展的世界觀的集中表現,是一種高級邏輯,是對形式邏輯的超越。對此,筆者有不同看法——

辯証邏輯與形式邏輯之間並非對立的或競爭的關系,而是相輔相成、互為一體的。一方面,充分發展的辯証法是形式邏輯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古希臘時期辯証法的繁榮是世界聞名的。民主制的城邦政治,鼓勵公民對城邦事務積極參與,開展了涉及法律、信仰、倫理,甚至生活瑣事等各種內容的公開辯論與公共演講,論辯的普及和深入不僅帶來了辯証法的繁榮,也為形式邏輯的產生提供給了豐厚的土壤。另一方面,形式邏輯確保了辯証法的合理運用。辯証法原意是指在辯論中揭露對方議論中的矛盾,檢查定義是否正確,並提出克服這些矛盾的方法。現實中由於人們的認知能力的不可靠性和有限性,辯証法所認知的矛盾可能是偽矛盾,其所認為的根本矛盾也可能只是次要矛盾。這樣對概念、定義的開始認知及后來的反思就有可能出現偏差甚至謬誤,從而陷入認識的死循環之中。因此,在現實世界中,還是需要有另一種介質來為確保辯証法的合理運用而不至於偏離軌道,這種介質就是模式化、規范化的邏輯——形式邏輯。

在法治意義上,批判學者認為形式邏輯對法律論証的實質向度未起多少作用,而辯証邏輯能夠突破形式邏輯的局限,深入到法律概念本身去挖掘其內涵、外延,因此主張以辯証法替代形式邏輯主導法治思維。只是,這類批判直指的是形式邏輯的局限性而非其根本錯誤,存在局限性也不必然被辯証邏輯所超越。

在美國哲學家羅爾斯的正義理論體系中,法治取決於一定形式的正當過程,正當過程又主要通過程序來體現。因此,法治的正義不僅體現在實體正義,也包括程序正義。形式邏輯的強大生命力在於其固化性,這種固化的形式表象是經實踐檢驗后、窮盡一切思維模式而形成的確定性和客觀性,形式邏輯的固化形式特征天然有力地保障了法律程序正義的實現。

(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焦點新聞
48小時排行榜 48小時評論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