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治思維不應拋棄形式邏輯
首先,形式邏輯保証法律概念、法律命題的明確。從對現實世界現象的認識,到法律概念的定義化過程,形式邏輯建立了一個自由、公開、平等的理性對話平台,使各種不同觀點及利益在交鋒和論辯中產生了真正的公平和正義,從而將法治意義上的公正通過法律概念和命題得以表達出來。
其次,形式邏輯為法治的實現提供了一套可供判定的標准、程序。法律是通過嚴格的立法程序而制定出來的、以國家強制力保証實施的規范。國家強制力保証實施的過程,是對客觀材料與推理結論相聯系的推理過程,法律適用的過程實際就是通過推理獲得結論的過程。形式邏輯通過固化的演繹、歸納和類比推理等推理方式,特別是三段論式的演繹推理,具有明確、准確而具體地確保法律結果得以實現的優勢。
再次,形式邏輯弱化司法者趨利避害的價值考量。司法過程是不可避免產生社會結果和影響的社會行為,依大多數人所遵循的道德原則、社會輿論、民意訴求來進行司法判斷,是司法者趨利避害的具體表現,否則會受到多數人的質疑和責難。我們不能期待司法者自身擁有哲學王般崇高至上的理性,更不能期望司法者的非理性能導向理性正確的結論。形式邏輯將實現法治意義上的公正成果固化成步驟,通過簡單而明確的推理過程,公開了法律固有的程序性意義,從而約束了司法者的具體的非法意行為。
最后,形式邏輯提高了法治思維的功能,促進了法治效率的實現。社會群體所形成的法治意識並不是統一的、無偏差的,法治過程不可避免受到不同的法律解釋、已有的判例等諸多影響,不同的價值判斷標准使得分散的法治思維難以及時發揮應有的功能。形式邏輯是理性選擇的、內在嚴密論証的具體體現,這就使得選擇判斷時,所遵循的是法治過程本身的程序固有的含義,並不需要對法外的其他因素額外進行規則、標准的判斷,從而促進了法治效率的實現。這種理性,阻卻了司法者恣意妄為。
中國傳統的文化淵源,所表現的是儒釋道一體化的巨大融合性。“變通”、所謂的“辯証”佔據著可觀的分量,嚴格依據形式的剛性邏輯思維相對欠缺。在當下中國的法治思維中,更需要的是排除一切法外因素“忠實”適用法律的邏輯,需要強調概念的理性、抽象的清晰、排斥模棱兩可定義的形式邏輯思維。
(作者單位:山東大學(威海)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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