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立法促進民間社工機構的完善與發展
我國伴隨著經濟和社會快速發展,社會問題隨之增加,人口老齡化、農民外出務工、大量留守兒童出現、離婚率逐年上升……社會問題不斷增加並日益凸顯。而這些社會問題,僅靠國家政策和政府管理往往不能得到完全解決。近年來,政府包辦的社會體制管理逐漸開始轉型,民間組織包括民間社工組織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在解決社會問題、促進社會穩定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民間社工機構指的是依法成立的、具有助人性質的專業性社會化運作機構,主要包括民辦非企業型機構、基金會項目型機構、社會團體性機構等,多以“社會工作機構”“社會工作組織”“基金會”“促進會”等命名。這類社工機構從資金來源、工作理念、工作方法、機構設置以及制度建設等方面都具有濃厚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特色。由於地區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這類社工機構在我國地域發展程度不同,在沿海地區較為發達。同時,民間社工機構由於立法缺位造成的問題也日漸明顯,主要表現在:
民間社工機構社會認同不足。民間社工機構是民間成立、民間組織、民間運作,由於其非體制內的色彩,人們對其信任度不夠。民間社工機構在傳統觀念中往往不被認可,專業的社工人員也往往不願意到民間機構中就職。另一方面,由於對社工缺乏正確的認識和准確的定位,受助者在面對社工機構提供的服務時往往心存疑慮,也不願主動接受民間社工組織提供的幫助,這就造成民間社工機構開展服務步履維艱。
民間社工機構立法地位不明確。截至目前,我國名稱中帶有社會工作字樣的法律、法規有50多部,全文中出現社會工作字樣的法律、法規文件多達1100多部。但是,在這些法律、法規中,專門為社會工作制定的數量並不多,就是有也僅限於部門規章層面,法律效力比較低。其中,專門針對民間社工機構的法律、法規更是少之又少。
民間社工機構資金來源不穩定。目前,民間社工機構的資金主要來源是民間籌款和政府購買。多年來,專家一直呼吁在公共服務項目財政預算中設立社會工作發展專項經費,全面建立“政府購買服務”的體制,逐步將政府直接“養機構、養人、辦事”轉變為向民間社工機構購買服務。但在現實中,政府“買單”購買社工服務的落實情況並不盡如人意,有的地方重視,解決得就好﹔有的地方不重視,社工機構處境就困難。
民間社工機構內部管理不到位。由於機構負責人及機構從業人員的差異性,不少民間社工機構的管理不到位,加上社工的工資標准以及晉升標准缺乏統一的規定,社工工資存在拖欠現象,致使從業社工穩定度不夠,這些對社工機構的持續、良性運行造成了影響。另一方面,民間社工機構內部領導機制、組織方式、績效控制都缺乏有力的法規支撐,社工內部組織機構相對混亂,民間社工機構組織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往往不能得到有效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