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立法促進民間社工機構的完善與發展
針對民間社會工作機構的現狀,筆者就相關立法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加快立法明確民間社工機構的性質和地位。對民間社工機構進行促進和監管首先必須確定機構的性質和地位。民間社會工作機構是依法成立的具有幫扶功能的民間機構,它是發揮社會工作功能的最主要載體。立法上加以明確,有利於調整民眾心中對民間社工機構的不完全認識,提高其社會知名度和認同度,這是推動民間社工機構開展服務的基礎,更是推動民間社工機構發展的關鍵。
立法明確民間社工機構的發展方向。伴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社工機構、社工組織、基金會、社區服務中心等等都可以成為民間社工機構的組織形式,應當鼓勵民間社工機構的發展方向和組織形式多樣化,機構的具體職能和組織形態也應不斷細化,以滿足不同地區、不同社會群體的需求。政府應當鼓勵民間社工機構發展方向多元化,這樣才能促進社會工作服務內容的創新,從而彌補社會福利政策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缺憾。在鼓勵民間社工機構服務創新的同時,也應在法律、法規中做出規范,以提高民間社工機構的質量和層次。
通過立法保障民間社工機構的資金和資源。統觀社工發達國家和地區,民間社工機構的主要資金來源以政府購買服務、社會募集和自主籌措為主,其中政府購買服務是最主要的資金渠道。政府購買服務應當與社工機構訂立書面合同,並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社工購買招投標機制。
利用立法規范民間社工機構內部管理。民間社工機構作為社工服務的載體,承擔著提供服務和管理社會工作人員的雙重任務,應從三個方面予以規范:一是激勵體制,通過立法,建立獎懲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能力。二是組織機制,通過立法規范民間社工機構組織架構。三是控制機制,主要是對民間社工機構相關的薪酬管理、績效評估進行規定。當然,這些隻能是一些方向性的規定,不能影響民間社工機構的自主管理權。
(作者單位: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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