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醫生該如何和藥企打交道
與肝病學分會的倡議相比,2012年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要強力許多。該規范要求醫生,“不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經營企業或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不參加其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活動”,“不違規參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否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降職解聘等懲罰,涉嫌犯罪的,移送至司法機關。
它的缺陷依然是過於模糊。當記者問何為“營業性娛樂活動”時,制定者都無法定義和解釋,這就注定了操作上的困難。而執行此《規范》者為醫生所在單位,作為利益相關方,它的公正性、嚴肅性也頗可質疑。
或許他國的做法可供借鑒。針對醫生和藥企共生共榮的關系,美國衛生與公共事務部的總監察長辦公室曾提出警告,給醫生贈送巨額禮物可以按照“反回扣法”來量刑。這些警告對極端行為有所威懾。美國藥物研究與制造商協會則發布自律性“指南”規定,贈送給醫生的禮物價值不應超過100美元,並且要求禮物應當與疾病治療相關——例如書籍等。美國醫學會則將此數額降低為25美元,違者罰款1萬美元。
日本制定了嚴格的醫藥企業腐敗懲罰措施,如果是醫生個人收受賄賂遭到查實,不僅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而且在醫院、保健、醫藥等所有與醫藥有關的行業,都對醫生實行“驅逐制”,醫生從此將無法從事與醫藥相關的行業。
盡管中國與日、美國情不同,不必完全照搬他們的條款,但是此刻,在深入追究責任之外,完善相關制度,建立圈內人能遵守、圈外人能監督的規范,也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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