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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體時代反腐舉報六大機制之構建
李冬梅 張雲霄
2013年08月14日13:16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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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全媒體時代反腐舉報六大機制之構建

第四,反腐舉報激勵獎勵機制。由於舉報成本和舉報收益嚴重不成比例,在很大程度上挫傷了群眾參與的積極性。在全媒體時代背景下,應主要從兩方面著手構建反腐舉報激勵機制:一方面,檢察機關應在全國范圍內盡快形成關於反腐舉報獎勵激勵的統一標准,既注重從物質層面給予舉報人適當的獎勵,又注重從精神層面給予舉報人必要的鼓勵;另一方面,檢察機關應充分利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各自的傳播優勢,通過大力開展反腐倡廉公益宣傳教育活動,宣傳反腐舉報獎勵激勵機制的相關內容,強化社會公眾的舉報意識,激發社會公眾的舉報熱情。

第五,反腐舉報輿論引導機制。在全媒體時代,反腐舉報信息傳播在很短時間內就會形成一種社會輿論,尤其是我國仍然處在劇烈的轉型時期,這種社會輿論往往呈現出感性和理性交織的特點,有時候片面甚者偏激的感性色彩會成為主導。檢察機關應適應這一形勢,將反腐舉報輿論引導機制納入到反腐舉報機制總體框架中,即整合舉報中心、反貪部門以及組織宣傳部門的力量,積極運用新媒體技術,通過設立“網絡新聞發言人”、“網絡虛擬檢察官”等反腐舉報輿論引導平台和載體,與社會公眾就反腐舉報的相關信息進行交流和溝通,避免因為“失聲”而引起以訛傳訛現象發生,不斷地增強反腐舉報輿論引導工作的“正能量”,進一步做到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

第六,反腐舉報監督制約機制。加強法律監督和自身監督始終是深化檢察體制改革的重點,建立健全反腐舉報機制也應注重相關監督制約機制的構建。就對內監督制約來講,檢察機關應繼續理順和優化自身內部關於反腐舉報監督制約的權力配置。就對外監督制約來講,應該考慮將媒體監督和社會監督納入到整體監督制約機制中,以進一步增強反腐舉報監督制約機制的效力,比如邀請媒體代表,就一些反腐舉報線索進行發布,主動接受大眾媒體的質詢和監督。

(作者單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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