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解決四大重點問題 推進“兩法”全面實施
深入貫徹實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兩法”),既是堅持有法必依的前提要求,又是深刻把握“兩法”修改所蘊涵的維護公正、保障人權等核心價值,更好地在檢察環節實踐群眾路線的必然要求。貫徹實施修改后“兩法”工作,當前要重點研究解決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圍繞在檢察環節辦理刑事案件中切實做到“不枉不縱”,深入落實修改后刑訴法關於証據制度的新規定。要把嚴格把好案件証據關、嚴防冤假錯案、切實做到“不枉不縱”,作為貫徹實施修改后刑訴法的首要任務來抓。
(一)准確把握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証據標准,切實加強証據審查。這是做到“不枉不縱”的基礎。修改后刑訴法對逮捕必要性作出了規定,要按照逮捕階段証據條件以及對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的把握,認真審查判斷。審查起訴階段要嚴格按照刑訴法規定的必要條件來審查判斷証據,堅持疑罪從無,絕不“帶病起訴”。要堅持全面客觀地審查批捕、起訴階段的証據,既審查有罪和罪重証據,也審查無罪和罪輕証據;既審查言詞証據,也重視審查客觀性証據;既認真審查“在卷”的証據,也重視審查“在案”的事實和証據。從“在卷”到“在案”,關鍵是要落實好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聽取律師意見制度,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相關情況。
(二)著力研究落實有效措施,加強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反觀已發生的錯案的原因,多在於偵查環節的刑訊逼供、違法取証,檢察機關作為負有偵查監督職責的機關,如果把不好監督關,同樣是失職。檢察機關要汲取近期被發現糾正的幾起冤錯案件的教訓,克服消極畏難、講情面、遷就關系降低標准等不正確心態和觀念,進一步強化法律監督意識,把加強對偵查活動的監督作為近期的一項重點工作來抓深抓實。檢察機關要積極與公安機關溝通,從檢察工作與偵查工作銜接的各個環節,會同公安機關建立嚴防冤假錯案的制度體系,重點是建立重大復雜案件尤其是命案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以及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階段調閱審查制度,以此作為非法証據排除的重要途徑。同時,檢察機關內部要形成合力,積極建立監所檢察部門對偵查機關從看守所外提嫌疑人的監督制度,提升整體監督的能力。
二、圍繞應對修改后刑訴法實施條件下自偵辦案面臨的新挑戰,著力研究提升職務犯罪偵查法治化水平。這是長期的系統工程和艱巨任務,當前要具體把握好三個方面。
(一)把轉變自偵執法辦案的理念作為提升法治化水平的前提。必須進一步強化自偵辦案中的証據意識包括証據合法性意識,推進由供到証向由証到供、供証互動轉變。在偵查過程中把注意力放到全面收集証據上來,更加重視物証、書証、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客觀証據的收集;必須深入研究公開、透明條件下的偵查工作,加強對線索的長期經營,強化對初查的探索和管理,深化對偵查謀略的研究,積極探索犯罪嫌疑人非羈押狀態下的自偵工作模式;必須把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理念貫穿始終,在確保辦案力度的壓力下,要靠苦練內功、強化基礎來強化支撐,絕不能靠違規辦案來強攻硬取。
(二)把自身嚴格依法辦案作為提升法治化水平的關鍵。對修改后刑訴法規定的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權,禁止設置任何形式的障礙和“打擦邊球”;對非法証據排除問題,既要通過落實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探索偵查人員出庭作証等來強化自証規范的相關工作,還要下大力氣加強訊問環節執法規范化建設,研究制定用語規范,研究明確訊問謀略與逼供誘供的區別所在,避免非法証據和瑕疵証據進入訴訟程序。
(三)把提升偵查能力和水平作為提升法治化水平的保障。要以更加有力的措施來推進偵查信息化、偵查一體化和偵查技術手段的運用。在進一步發揮省院在框架設計、進度督促的“龍頭”作用的同時,建立起以市院為中心統一收集和管理案源性信息、社會管理信息的工作格局,充分發揮情報信息在反腐敗工作中的基礎性作用。要深入推進偵查一體化,充分發揮檢察領導體制在排除干擾阻力、拓展辦案成效上的功能作用。要依法採取各種偵查取証措施,推進電子數據實驗室建設,加強對電子証據的提取分析,不斷積累運用電子數據証據辦案的經驗,同時,進一步推廣數據恢復、生理心理測試等偵查技術手段。要加強線索掌握和管理,進一步完善反腐舉報、舉報人保護等機制,探索建立網絡反腐與檢察機關專業反腐相銜接的工作機制,充分調動人民群眾參與反腐敗的積極性。建立舉報線索集中動態管理、集體評估、處理情況定期通報等制度,堅決防止和糾正有案不辦、壓案不查和選擇性執法。要抓住關鍵環節鍛煉隊伍內功,重點圍繞並努力從機制上探索提升初查、首次訊問突破的水平和成效的路徑和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