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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四大重點問題 推進“兩法”全面實施
陳雲龍
2013年08月14日13:13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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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解決四大重點問題 推進“兩法”全面實施

三、圍繞推進司法文明、強化人權保障,有效落實修改后刑訴法關於保障律師及當事人權利、落實寬緩政策等方面的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刑訴法修改的核心精神,這不僅體現在完善証據制度、確保案件質量上,還體現在程序上對律師執業權利、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完善和明確,體現在實體上對輕罪、未成年人犯罪等落實寬緩刑事政策上。

(一)認真落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各項程序性要求。程序性要求之於公正,有其獨立的價值。強調程序性要求,既是最終實現實體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文明的發展方向。要認真領會修改后刑訴法精神,把相關要求落實到位。首先是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積極推進律師閱卷網上預約、電子閱卷等做法。同時,要強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訴訟權利的保障,認真落實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及時通知其家屬、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享有不得強迫自証其罪、為符合條件的被告人指定辯護等工作要求。

(二)健全對相關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機制。要借力於案管平台的建立,把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相關程序性工作交到案管部門,實行相對分離,建立登記台賬,督促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要通過案管系統對符合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辦理情況進行過程監督與定期評查,加強對和解自願性、合法性的審查,保障法律規定的法律援助、合適成年人到場等規定嚴格落實,並努力推進對符合相關條件的案件依法適用、均等適用寬緩政策。同時,要按照檢察機關受理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權利行使的申訴控告的規定,積極探索對律師執業權利的救濟途徑,並且要探索建立對當事人不服司法機關及工作人員對其人身、財產強制措施申訴控告案件的審查機制。

四、圍繞實施修改后民訴法背景下民行檢察工作的深入發展,進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格局、強化基層職責。修改后民訴法對民事檢察制度進行重構,既拓展了檢察監督的手段和范圍,又從民事訴訟和檢察監督的特點規律出發提出了新的任務與責任,民行檢察工作機遇與挑戰並存。

(一)切實增強研究推進工作的主動性。民行檢察是法律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一些地方在貫徹實施修改后“兩法”上一定程度存在“重刑輕民”傾向。面對修改后民訴法對抗訴結構的調整,基層在履行執行監督、再審檢察建議等職責中有的力不從心,未能專題研究、深入研究,而是因循原有的思維定式和習慣性做法,等待觀望。在深入推進民行檢察科學發展中,各市院承擔承上啟下的主體作用,要把抓民訴法貫徹實施放在與抓刑訴法實施同樣重要的位置,圍繞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進一步研究工作思路,明確工作重點,完善工作格局,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工作。

(二)突出解決基層民行檢察履職問題。修改后民訴法明確和強化了基層檢察院開展民事執行監督、再審檢察建議、審判活動中違法行為調查核實等職責。要加強對基層民行檢察職責的宣傳,整合基層檢察室等平台,利用鮮活個案,使人民群眾了解基層檢察機關承擔的職責,進而掌握情況、暢通案源。要提升檢察監督能力,通過招錄、引進等方式,選派有民商法專長的人員到民行檢察崗位。相關人員要認真研究民事法律執法實踐,熟悉民事訴訟業務,尤其要研究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評估、拍賣、變賣、變更執行等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在再審檢察建議工作中如何嚴把建議質量關、強化說理功能,研究辦理虛假訴訟案件與啟動抗訴監督的銜接,研究民行調處、矛盾化解的深入落實。

(三)民行部門要加強與本院控申、案管工作的配合。特別是在“立審分離”的要求下與控申部門加強協作,切實把好立案關,同時,在明確省院、市院和基層院民事檢察職責分工的基礎上,加強對辦案力量的統籌,提高工作效率,保証遵守辦案期限。要建立各類案件辦理的專業人才庫,整合人才資源、強化辦理一類案件的專業支持要開展統分結合的課題調研和試點工作,形成破解難題的合力。通過全方位的努力,使貫徹實施修改后民訴法工作不斷取得新的進展。(作者為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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