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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憲法學角度來解釋司法問題
2013年07月31日15:16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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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從憲法學角度來解釋司法問題

開放的心態推動理論建構

是的,作者有這樣的理論抱負。在他有關司法理論的梳理與反思以及有關司法實踐的批判與重構中,我們既能看到其中雖然點滴但卻明顯的努力,也能從中獲得啟發進而與他一起務實地參與有關當下中國司法問題的理論思考與體系建構。比如,在有關司法哲學討論中,他不僅對司法哲學進行細致的類型劃分,而且提出“唯有以多元化的司法哲學而不僅僅只是能動司法來引導法官的司法裁判,我國的司法才能愈益適應日益多元化的社會現實和法治價值目標。”這反映出他不但意識到司法理論建構的復雜性與現實性,而且注重其中的開放性。換言之,司法理論的體系建構既需要關注司法的現實,同時也不能局限於現實而應當以一個開放的知識心態來發展和推動理論的動態建構。

例如,在有關司法效率的問題討論上,他不僅對司法效率的構成要素以及司法效率與司法公正的關系進行了深入剖析,而且認為司法效率的關鍵在於資源配置,在於強化案件管理制度。這反映出作者的討論不僅僅只是停留在抽象的理論言說上,更主要的是進行了問題解決的可行性論証以及可操作性制度的設計。這一做法對於我們思考並建構當下中國的司法理論來說是難能可貴的。因為我們有關司法的理論建構,實際上並不僅僅只是形成一種可與西方相對話的理論言說,不僅僅只是為了創設一套話語體系,而是要解決實際的司法問題,避免“高射炮打蚊子”的尷尬局面。

又比如,在有關民粹主義司法的討論中,他不僅指出陷入民粹主義的包圍圈是我國司法遭遇信任危機的重要原因,而且認為“唯有滌除司法身上及其周圍的民粹主義,讓司法審判徹底免予民粹主義的輿論及行為干擾,我國司法才有可能走出信任危機的低谷,其應有的權威地位和公正形象才有可能復興。”這其實反映出他採取一種社會-文化情境的視域來觀察當下中國的司法,將司法看成是特定社會場域中的一起社會事件。因而司法的問題就不僅僅只是一個內在性的制度問題,而與它所置身於其中的社會緊密關聯。職是之故,消除司法的信任危機,就需要我們以一種社會性的綜合視角來進行整體審視,將所有圍繞著司法周邊的社會場域中的信任資源和社會資本都動員起來,進而以此累積並全面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從而最終解決當下中國司法的問題。

還有很多值得分享的地方。但由於任何的閱讀都是個體化的,都可能會囿於閱讀者的知識局限而限制其中的意義空間。可喜的是,劉練軍的《司法要論》並非一種有關司法問題的封閉性論述,而是“對一些重要論題予以簡要論述”,是拋磚引玉式的,是有關司法問題的開放性討論。因此,書中所開放出的問題以及尚未解決的問題,都值得我們繼續不斷的關注。這樣,如果拷問該書的理論貢獻的話,那麼它不僅為我們提供了一個研究司法問題的公共性視角,而且也將這一理論產品再次公共化並交由讀者來進行公共評說。(方樂)

(責編:楊麗娜、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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