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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被特許人任意解除權問題
2013年07月31日15:14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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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淺析被特許人任意解除權問題

任意解除權行使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由於合同解除權是形成權,並且被特許人的任意解除權是法律規定的被特許人單方享有的權利,所以,一旦被特許人行使了任意解除權,雙方間的特許經營法律關系即告解除。因此,如果被特許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就無需將“請求解除合同”列入訴訟請求,更沒有必要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人民法院也無需對被特許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權而進行實質性審查,僅審查被特許人是否行使了任意解除權即可。被特許人行使任意解除權,其法律后果通常是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原有狀態。

一,特許權使用費的返還。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解除前合同的履行是有效的,在合同被任意解除的情形下,履行期限一般不會太長或者根本尚未實際履行。若合同已經實際履行,特許權使用費的返還應當按照實際經營期限與約定經營期限進行折算。沒有約定經營期限的,綜合考慮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實際經營期限、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特許權使用費的返還比例。

二,保証金的返還。通常,為確保被特許人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一定數量的保証金,合同到期后,保証金應退還被特許人。

三,賠償損失。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得給他人造成損害,這是禁止權利濫用的應有之意,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在權利行使上的要求。

四,任意解除權與違約金。合同被解除,沒有任何理由,當然也不需要以一方違約為條件。因此,合同被任意解除時,被特許人和特許人均不可向對方主張違約金。

五,任意解除權與經營資源的停止使用、返還或銷毀。被特許人任意解除特許經營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被特許人應停止使用特許人許可其使用的相關經營資源,特許人也有權請求被特許人返還或銷毀與經營資源有關的授權書、特許使用証明、特許商業標志、技術資料、牌匾等文件或材料。

六,任意解除權與后合同義務。被特許人任意解除特許經營合同后,當事人應按照合同法第92條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違反后合同義務仍然應當按照違約責任處理。

(李學輝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

(責編:楊麗娜、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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