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GDP與環境保護打架,誰讓步?
[政府職責] 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力度,是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
“隻有‘環境優先’的原則規定還遠遠不夠,環保投入不到位,仍然解決不了問題。”王燦發說,我國的環境污染之所以嚴重,環保投入太少是原因之一。
專家測算,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速度,如果GDP的2%投入到環保裡,隻能維持現狀;環保投入佔到GDP的3%以上,環境才能夠有所改善。然而,我國在“十一五”期間,環保投入最高的時候僅佔GDP的1.6%。
“環境不可能不惡化,因為環保沒花那麼多錢。”王燦發舉例說,北京市去年水污染的治理費收了8.8個億,花了8.3個億,收上來的治理費用還沒花完。而據他測算,全北京2000萬人,每人每天如果排放0.2噸污水的話,平均起來一天就會產生400萬噸的污水。按照處理一噸污水要1.6元計算,一年需要23億元。而去年才花了8.3億,水能不臭嗎?由此可見,財政投入不足是環境污染及惡化的重要因素。
對於該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建議增加“保証財政投入”的規定,王燦發認為,這個是最低的限度。王燦發希望法律能夠細化環保投入的范圍,建議像義務教育經費一樣,也在法律上確定佔GDP的百分比作為環保投入。
環境影響評價決定著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北京市大氣環境要求,但是,由於發展改革、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之間彼此不通氣,很可能會出現環評還沒有下來,規劃部門就下發建設規劃許可証的情況。
為解決這個問題,北京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建議增加規定: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發展改革、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這樣將有效杜絕未環評就開工的情況出現。”王燦發稱之為“環評一票否決制”。
[法律責任] 取消加倍處罰的罰款上限,規定按日計罰
條例草案共8章96條,其中法律責任條款有29條,篇幅佔條例草案的1/3。
“取消罰款上限100萬元的限制,同時規定按日計罰是一個不小的突破。”王燦發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但是,法律對處罰期限沒有限定,是一天內不得兩次以上處罰,還是一周內,一個月內?在這種情況下,就很難督促違法企業盡快改正。比如,一個電廠二氧化硫超標,環保部門責令其改正,並給予罰款處罰,但一周后環保部門去檢查,發現電廠還是超標排放。環保部門對其再次罰款處罰,電廠就向法院起訴環保局,理由是環保局違反了行政處罰法。
“按日計罰”的規定就解決了這個問題。也就是說,從被發現超標排污的那一天起算,到徹底糾正為止,按天處罰,時間越長,數額也越大,處罰額度則上不設限,下不托底,從而實現不讓違法者從其違法行為中得到利益的目的,讓受害者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在此基礎上,條例草案還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嚴重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審議中,代表們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見,他們希望條例能夠突出首都特色,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希望北京的空氣通過法律得到有效治理,讓我們呼吸的空氣越來越干淨。(謝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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