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冤錯案件防范機制的加強

趙秉志,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兼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國際刑法學協會副主席暨中國分會主席
在我國偵查中心主義的刑事司法模式之下,對於冤錯案件的防范,必須堅持以嚴控偵查活動為基點、以審查起訴環節為支撐、以審判環節為重點的思路,規范刑事案件辦理,公平、公正處理案件為目標,按照法治化、規范化、科學化的原則建立防范冤錯案件的系統工程,為冤錯案件的防范機制奠定基本框架,盡最大程度地遏制人為因素造成的冤錯案件
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訴訟階段構成了我國刑事訴訟的全過程,而偵查行為往往會影響整個刑事訴訟過程的基本走向。在我國偵查中心主義的刑事司法模式之下,對於冤錯案件的防范,必須堅持以嚴控偵查活動為基點、以審查起訴環節為支撐、以審判環節為重點的思路,規范刑事案件辦理,公平、公正處理案件為目標,按照法治化、規范化、科學化的原則建立防范冤錯案件的系統工程,為冤錯案件的防范機制奠定基本框架,盡最大程度地遏制人為因素造成的冤錯案件。
審判前的嚴格防范
一,刑事偵查階段對冤錯案件的根本性防范。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活動因居於基礎環節而對案件辦理質量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分析近年來發生的冤錯案件可以發現,幾乎所有的冤錯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都存在嚴重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刑訊逼供嚴重,口供証據對案件的影響過大。(2)証據採集不科學,遺漏或者遺失了重要証據的搜集。例如,在河南平頂山李懷亮案件中,偵查階段對於案發現場第三人的血跡來源始終沒有進行核實,從而導致這一重大疑問無法解決。(3)証據鏈條不完整,對重要疑點不作排查。
二,從表面上來看,上述后兩種情形大多屬於技術原因,而第一種情形則屬於人為原因。而事實上,近年來隨著公安經費的投入和偵查技術的發展,單純因為技術原因而無法解決的問題相對來說在刑事案件中的概率越來越小。從目前發生的案件來看,技術原因的背后更多地應該歸納為人為主觀的因素。而進一步從根源上分析,則在於我國的法律制度將偵查活動設置於一個密閉的空間之內,難以受到外部的監督和制約。我們認為,偵查階段冤錯案件的防范機制,應當以完善偵查活動的監督和制約為主要目標。
偵查階段要完善
和保障律師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大法官正確地指出,不管從防范冤錯案件角度而言,還是從確保所有刑事案件審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來說,辯護律師都是法庭最可信賴和應當依靠的力量。同樣的道理,辯護律師也是公安機關可以而且值得依賴的法律共同體的成員。律師要打破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無人監督或監督薄弱的“黑箱”環境,通過律師的作用,對偵查活動予以相應的監督和約束,同時,也能夠保証無罪的証據及時為偵查部門所了解。
首先,需要完善律師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証權。賦予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証權並不單單是迎合刑事訴訟的發展趨勢,而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價值的。在享有調查取証權的情況下,辯護律師可以及時搜集証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証據,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提供依據,同時也為以后充分發揮辯護機能打下基礎,進而降低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
其次,確立訊問期間的律師在場權。在此過程中,律師會依據一定的程序規范,向司法機關提出一系列程序動議或異議,以維護嫌疑人與被告人的利益。從這個角度看,程序辯護對遏制刑訊逼供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而要完整地實現程序辯護,明確訊問時律師在場權是非常必要的。
除此之外,為了能夠保障辯護價值的充分實現,在時機成熟的時候,改革現行的偵控階段羈押模式,建立偵查機關與羈押管理機關相分離的監管機制,更能從制度上平衡偵辨雙方的力量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