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冤錯案件防范機制的加強
檢察起訴階段審查性防范
在刑事訴訟中,我國檢察機關既是公訴機關,也是法律監督機關。刑事訴訟中的檢察機關在與公安機關的工作關系上,一方面要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查証是否符合起訴條件﹔另一方面還要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確保偵查活動中沒有侵犯犯罪嫌疑人正當權利的行為發生。因此,從制度設計來看,現行的刑事訴訟規則在審查起訴階段為避免冤錯案件設置了兩道防線:一是案件本身是否符合起訴標准,是否存有疑點無法解決而不能提起公訴的情形﹔二是案件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情形。我們認為,檢察起訴階段防范冤錯案件,嚴把審查起訴環節,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一,嚴格審查案件証據材料,核實案件疑點和証據鏈條的完整性。刑事訴訟法為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設定了嚴格的標准,即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因此,公訴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要求和標准對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合理審查,確保提起公訴的案件已經排除了重要疑點,形成了完整的証據鏈條。否則,就應當由公安機關繼續補充偵查而不能“帶病起訴”。從司法實踐來看,公訴機關嚴格把握証據關、事實關,對防止冤錯案件具有重要意義。我們注意到,在大多數冤錯案件發生的初期,檢察機關都能夠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核實案件証據和事實,查証疑點。例如,在趙作海案件、佘祥林案件中都存在這樣的情形。如果不是又有外力的直接干預和影響,也許這些冤錯案件本來在審查起訴階段就可以避免了,甚至可以更早地查獲真凶。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機關應當從認定犯罪成立的基本事實入手,認真核實有罪証據,尤其要注意物証等客觀証據的搜集和証明力,分析案件疑點,確保能夠形成完整、統一的具有排他性的証據鏈條。
二,強化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嚴肅查處非法行為以確保証據的有效性。一是言詞証據與物証是否能夠相互印証。在重口供的意識支配下,偵查機關往往會有意無意地忽視一些與口供無法形成印証卻能夠証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的關鍵物証,也會為了強化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証據而強迫犯罪嫌疑人改變供述。因此,言詞証據能否與物証相互印証,是審查起訴過程尤其需要注意的問題。二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証人証言和被害人陳述等是否相互一致。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要在尊重犯罪嫌疑人意志自由的情況下,充分核實供述的真實性,從而避免為口供所誤導而失去避免冤錯案件的時機。三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在審查起訴階段是否存在翻供等情形。從冤錯案件的司法實務情況來看,大多數犯罪嫌疑人都會在審查起訴階段推翻此前的有罪口供,並表示遭受了刑訊逼供。然而,受刑訊逼供核實困難等客觀因素的影響,檢察機關往往很難確定被告人是否真正遭受了刑訊逼供。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補充偵查措施,將涉嫌刑訊逼供而影響証據証明力的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從而進一步補充、完善案件的証據鏈條。
審判中的嚴格防范
在刑事訴訟中,案件的審理和裁判是訴訟的最為關鍵的環節,也是避免形成冤錯案件的最后一道屏障。証據鏈條的完整性是確保刑事司法裁判准確定罪量刑的關鍵所在,也是唯一的根據。現代刑事司法的核心價值就在於確立了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的原則,為定罪量刑設定了嚴格的証據標准。就此而言,從刑事法治要求的角度來看,確保証據鏈條的完整性是防范冤假錯案的最直接的方式。
一,堅持定罪標准不放鬆。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司法機關作出有罪判決的條件,即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而造成今天這樣的冤錯案件頻發的司法困境的重要原因,就是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人為地降低了定罪的法定標准。從司法實踐來看,尤其是冤錯案件中,定罪的實際條件並非法律所要求的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而僅僅是事實基本清楚、証據基本充分,抑或是犯罪主要事實清楚、主要証據充分,等等。這種定罪標准的變化,一方面會造成現有的証據鏈條不能滿足封閉性和唯一性的要求,在邏輯上不能得出被告人成立犯罪的唯一性結論﹔另一方面,不管是事實基本清楚也好,還是主要事實清楚也罷,其判斷過程都表現出明顯的隨意性和過於主觀的特點。畢竟法律在“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之外,並沒有設定額外的標准。
二,恪守疑罪從無不動搖。疑罪從無和無罪推定如同一對孿生兄弟,始終伴隨著現代刑事法治進程的發展和進步。貫徹疑罪從無原則,一方面符合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即從保障人權、限制公權的立場上,任何被告人都應是在假定無罪的情況下進入審判階段的。因此,疑罪從無是對司法機關踐行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疑罪從無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此,疑罪從無是司法機關的法定職責。然而,一個個冤錯案件的背后,我們所看到的都是司法機關對疑罪從無原則的漠視,是對疑罪從輕觀念的青睞。當然,出現這樣的局面,司法機關在多數情況下也面臨很多無奈。比如,在冤錯案件中,如果審判機關作出一個無罪判決,通常會面臨多方面的壓力:來自受害方的壓力﹔來自偵查機關、公訴機關的壓力﹔來自上級部門和社會公眾的壓力。這種壓力在那些引起社會極大關注的案件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因此,違背疑罪從無原則而形成的冤錯案件,雖然最直接的責任主體在審判機關,但也無法否認多數情況下是多種原因交錯作用的結果。但是,從法治發展的角度來看,外界力量的干涉不應當是審判機關作出違法裁判的理由。在事實與法律面前,審判機關應當恪守疑罪從無的裁判底線。我們必須對目前的偵、控、辯、審司法體制進行深度的改革,將現階段的偵查中心主義改變為以審判為中心的刑案証據收集制度,建立以庭審為中心的証據展示機制,建立法庭控辯充分對抗的機制,將法庭作為刑事訴訟全過程的核心和中樞,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建立防范冤錯案件的規范體系。(趙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