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社會保險制度,因為其在管理方面存在的特色而聞名遐邇。具體而言,德國社會保險機構通常是根據公法建立、由雇員與雇主代表組成、在管理和財務上獨立於國家機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實行自治管理的社會組織。這些自治管理機構一般由經過選擇產生的人數相等的雇員和雇主代表等組成,內設全體代表大會和執行董事會兩個主要機構,其角色劃分類似於公司中的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以及國家中的議會與政府,有權制定機構章程與年度收支預算。
對德國社會保險機構作一個粗略的概括就是:醫療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是由醫療保險公司和護理保險公司提供,而工傷保險由職業合作社提供,養老保險由保險公司提供,失業保險由聯邦勞動局負責。在德國的社會保險制度中,就隻有失業保險的管理機構比較特殊,是由政府所屬的公共機構負責運營。這是因為現代失業保險制度日趨強調其就業促進的功能,因而需要與國家的勞動就業政策緊密結合。
在德國中央政府,社會保險制度主管部門的分工格局是:聯邦勞動和社會事務部,負責監督和規劃養老、工傷以及失業保險的運行和長期發展﹔聯邦衛生部,負責監督和規劃醫療保險以及長期護理保險的運行與長期發展。這些聯邦行政當局一般隻負責從法律方面對社會保險機構進行監督,並不干涉其內部具體運營和管理。
德國的社會優撫制度
社會補償,又稱社會照顧,在發展初期是為了撫平歷史事件所產生的缺憾,而由國家所推動的一種社會衡平措施,旨在為公共服務提供者(例如公務員、軍人等)因服務社會公益而遭受收入損失、導致殘疾或死亡時提供補償性福利,或是為在恐怖襲擊、暴力犯罪事件中的受害者以及所謂受原東德統一工人黨迫害者或者家屬提供諸如健康護理、養老金、撫育孤兒、住房及教育補貼以及其他福利。它是一個綜合的社會保障制度,涵蓋了社會優撫、國家賠償等內容,帶有撫恤的性質。
社會補償待遇的支付和管理方式為:社會補償機構向受害者提供醫療康復待遇和醫療康復補充待遇﹔戰爭損害救濟機構向受害者提供職業康復待遇和職業康復補充待遇﹔社會補償機構對於受害者的親屬、遺屬(寡婦、孤兒、父母)和護理人給予他們與受害者相同的待遇。此外,社會補償機構向戰爭受損者及其家屬所在生活領域提供供養,但要以家庭成員撫養受害者並且《聯邦供供養法》提供的其他待遇不能滿足需要,也無法自力謀生為條件。
社會補償機構(供養機構)在進行相關待遇補償時性質為國家行政機關,由社會法院、行政法院進行司法控制。具體的制度運營事務則是由聯邦撫恤局來進行的。社會補償資金由聯邦財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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