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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時報刊文: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
李志明
2013年07月15日11:08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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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社會救助制度

社會救助制度主要是為了因應緊急事件或突發狀況所產生的困境,主要用以提供人民最低生活條件的保障,主要是德國基本法第 1條第 1款“人性尊嚴”條款(“人的尊嚴不容侵犯。所有國家權力均有尊重與保護之義務。”)的落實。社會救助的資金來源於國家稅收,接受救助者不需繳費,但需要接受業務辦理機構的家計調查。

德國社會救助制度主要有社會救濟、住房補貼和青年補貼等項目。其中社會救濟是最低層次的保障,主要是面向那些生活貧困的底層人民發放的,目的在於讓那些處於特殊困難的人們通過接受救濟,能夠維持一種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政府也希望能夠通過這種救助幫助貧困人群重新獲得自立的能力。社會救濟的發放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可以是現金形式,也可以是實物形式。其內容可分為兩類:生活救助,即向貧困線以下者提供的生活補助﹔特別救助,即對公民特殊情況下出現的困難提供救濟,包括教育救助、衛生預防救助、醫療救助、生育救助、高齡救助等。住房補貼主要是面向中低收入者發放,來減輕他們法人房租負擔或者是貸款的還本付息的負擔。除此之外,德國許多城市出資建造了社會救助房,廉價租給需要社會救助的人群。青年補貼針對沒有能力承擔教育培訓費用的中學生和大學生,他們可以申請補助,獲得平等的學校教育及職業培訓的機會。

由於實施社會救濟的責任集中在地方政府身上,具體事務由市鎮或社區社會救濟機構以及地方社會局(地方以上社會救濟機構)來負責,使得其資金雖然完全由政府財政提供,但是其中75%是來自市、縣政府,州政府隻負擔25%。住房補貼制度主要通過聯邦交通、建設和城市規劃部(FederalMinistryofTransport,BuildingandUrbanAffairs)下設的市級辦公室負責來管理。

聯邦勞動和社會事務部對社會救濟事務實施監督﹔社會法院對市鎮或社區以上的社會救濟事務行使司法控制權。聯邦交通、建設和城市規劃部對住房補貼實施進行監督。

德國的社會促進制度

德國的社會促進制度是德國近年來才開始實行的,是指關注於國民個別需求,尤其是對於社會保險所無法達到的機會平等思想,給予國民在教育、就業、女子撫育、居住上的若干輔助以及免稅待遇。社會促進制度所需費用也是國家稅收來支付的。

子女津貼是德國最為重要家庭津貼,旨在為減輕家庭撫養子女的負擔,向每一個有年齡在 18周歲以下(接受教育者為27周歲以下,未就業者為21周歲以下,傷殘者沒有年齡限制)的子女的家庭發放的社會補助金。

教育津貼是鼓勵父母在孩子出生后一段時間裡親自教育孩子而發放的津貼,但是津貼多少與家庭收入高低挂鉤。

德國對有子女的家庭、老年人、殘疾人都實行優惠的免稅政策,如單親撫養子女免稅額、雙親撫養子女免稅額,子女上大學期間的免稅額、老年免稅額等。

社會促進制度主要由聯邦稅務局通過聯邦就業署下設的地區和地方就業局來負責管理。公共部門雇員的子女津貼經由薪金支付局來進行管理。聯邦家庭、長者、婦女和青少年服務部(Fed-eralMinistryofFamilyAffairs,SeniorCiti-zens,WomenandYouth)則對社會促進制度實施一般監督。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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