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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立家:事業單位編制改革必須提上議事日程
2013年06月24日09:42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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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推進公共機構編制工作的科學化

近日,延安城管打人事件引起公眾和公共輿論的廣泛關注,相關部門給出的解釋是打人者是“編外人員”,試圖回避責任。由於類似的執法機構編外人員打人事件近幾年接連發生,於是,公共機構的編制問題以及“編制內”與“編制外”人員的區分,就成為社會熱議的話題。
  改革開放初期,隨著中國由計劃經濟向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轉型,政府對社會的管理方式和內容也必然發生轉變,政府自身的轉型也勢在必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管理內容復雜程度的增加,原有的編制和人員已經不能適應發展的需要,於是許多公共機構因工作的需要,開始雇佣“臨時工”以滿足機構任務和目標的需求。
  1994年在全國推行公務員制度以后,公共機構全面推行“三定方案”改革。隨著公共機構“精簡機構、裁減人員”的進行,“臨時工”現象大量減少,由於種種原因存留的少量“臨時工”,在“三定方案”核定單位的編制和人員以后,正式名稱被稱為“編制外人員”。與編制內人員相比,編制外人員的最大特點是薪資不是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由各個用人單位自己解決。
  一般來說,在當代文明世界,公共機構分為三類:一是廣義上的政府機構,主要負責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政策執行監督。在我國,這些部門的工作人員被稱為“公務員”,其人員錄用是剛性的,即“凡進必考”,因此,這些部門的編外人員相對很少。二是我們稱為的“事業單位”,主要承擔政策執行或公共服務職能,管理和服務任務非常龐雜,因此人員的雇佣數量也非常龐大,我們所講的編外人員,也主要聚集在這一塊。三是公共企業或國有企業,主要承擔政府必須提供的基礎性公共服務,除管理層外,人員雇佣相對寬鬆。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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