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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向陽:實現中國夢就要破解四道“中國難題”
中國社會科學院馬研院研究員 辛向陽
2013年06月24日08:28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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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中國難題”

解決“中國難題”就要以改革創新精神為廣大人民群眾創造出更多、更好、更優質的發展機會。首先要打破利益藩籬,使改革開放釋放出來的紅利能為廣大人民群眾所享受。打破利益藩籬的辦法有很多,其中最關鍵的就是堅守人民政府的底線,防止政府被俘獲。政府部門制定重大公共決策時,應當公開透明,吸收廣大人民群眾參與重大決策制定。要通過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等渠道,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廣泛協商、廣納群言、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其次,要推動促進社會公正的改革,不斷地清理有礙社會公正實現的規則,特別是諸多的潛規則。要使“明規則”戰勝“潛規則”。推進社會領域的相關改革,促進社會的縱向流動。第三,要不斷突破“制度天花板”,使制度成為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基礎,而不是制約人們發展的障礙。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們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規范,有些制度已經逐漸成為發展的障礙。應當對這些制度進行清理,建立適合新世紀新階段的制度,為人們的創業、創造、創新提供強大的制度基礎。

解決“中國難題”就要抓緊建設配套的社會基礎設施。一個國家的發展需要兩種基礎設施:一種是諸如道路、橋梁等方面的物質基礎設施(或者稱為硬件基礎設施)﹔一種是社會基礎設施(或者稱為軟件基礎設施)。

社會基礎設施一般包括三類:第一類就是保障性基礎設施,如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全民醫保體系、就業服務體系、勞動標准體系等。應當下大氣力把保障性基礎設施高質量地建設好,使之成為網絡化的體系。第二類就是公平性基礎設施,如公平的教育制度、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收入分配制度。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石,教育的不公平從長遠看會危及社會的發展,更危及人們對社會發展的信心。公平的教育與醫療保健還是個人自由的核心問題。199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瑪蒂亞·森出版了《以自由看待發展》一書,提出發展的核心是個人實質自由的擴展,所謂個人實質自由是指政治參與、接受基本教育和醫療保健的機會等。阿瑪蒂亞·森一再強調以下觀點:自由在發展過程中居於中心地位﹔自由不僅是發展的首要目的,也是發展的主要手段﹔發展被看作對實質自由現狀與能夠潛在達到的水平之間差距的排除。第三類就是監督性基礎設施,如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可以更好地落實物權法規定、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以及有效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建立以公民身份証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制度,可以有效地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對於不誠信行為進行監督和懲治。

解決“中國難題”就要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體系。無論是破除利益藩籬,還是解決社會流動“堰塞湖”,都需要逐步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要制定防止利益沖突的法律法規,遏制極少數領導干部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對於普通百姓創辦企業的利益剝奪。早在2001年2月中紀委就印發了《關於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在該領導干部任職地區個人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作出了明確規定。2010年2月頒行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規定: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為: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干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后,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這些規定和准則是符合實際的,發揮了其積極作用。應當在實踐的基礎上把成熟的規定和要求逐步法制化,形成防止利益沖突的國家法律。

實現中國夢不是要回到盛唐或者“某某之治”,也不是要建立什麼朝貢體系或者天朝帝國,而是要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礎上,不斷破解“中國難題”,在更高的層面上重新煥發中華民族的創新活力,為人類作出更新更多更大的貢獻。

(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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