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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濫用的原因
為什麼中央三令五申而公款吃喝這樣的行為還一直不能徹底糾正?前邊提到大題小作,實際上就是採用的方法不當。這種不當表現在幾個方面。
首先是沒有從思想源頭加以正確認識,沒有認識並消除封建等級觀念,以及特權思想,從而從提高文明素質著手,加以教育,樹立正確的平等觀、權力觀;而是把公款吃喝看作局部的不正之風,個別現象,沒有下大力氣加以糾正,沒有在黨員干部中樹立起公私分明的正確觀念。我想,在黨和政府的官員心目中,對於公款如何使用,還沒有一個正確的認識,還較多地處於為所欲為的狀態。比如外交官員出國要坐頭等艙,美其名為“外交人員代表國家自然要坐頭等艙”,殊不知這正是官員高人一等的特權思想在作怪。與發達民主國家外交官員坐經濟艙公務出國相比,中國的老百姓也知道誰是誰非。比如中國重要官員出國,在國外住的是私營賓館,因為外國沒有政府辦的酒店或賓館。而中國各級政府很多部門都有招待所,有的甚至有好多家。有些官員甚至長期全家住在公家的賓館。官員擺闊氣、講排場、恣意揮霍公款,在中國表現是非常驚人的。
其次是沒有上升到法制的高度,採取嚴謹的立法的方式對公款使用加以限制,而是以各種臨時性規定來加以管理。國外的官員根本不可能像我們的很多官員那樣,天天有飯局,局局有酒喝,走到哪裡吃到哪裡,不僅全免費而且越貴越好,山珍海味,食不厭精。一方面,為什麼人家的官員不把吃喝看得這麼重?另一方面,人家為什麼不吃?從法律角度看,人家的法律嚴格,公私分明,公款是絕對不能被隨便用來讓官員任意吃喝的。發達民主國家的財政是由議會管著的,政府要用錢必須由議會批准,如果政府揮霍公款,議會就會不批准其預算,或者對這些官員予以質詢,所以政府官員根本不敢隨意打公款的算盤。這就是政治學所說的權力制衡,以議會權力監督制約政府權力,實踐証明這是最有效的監督制度設計。
但是,現在我們的法律還沒有很好地解決公私分明的問題,甚至以黨或政府的規定代替國家法律,這些現象都說明我們必須繼續加強法制。這是我們必須予以充分注意的。法律的制訂權應該歸於人大,人大應該有完全獨立的立法權與監督權,這些都是原則性的問題。如果政府自己制訂規定去約束自己,而不注意人大的立法權與監督權,那實際上實行的是自我約束與自我監督,其效果可想而知是很差的,因為從監督學理論來說,自律必須有他律才可以起作用,內部監督遠不如外部監督效果好。所以以權力制約權力是不可違背的規律,違背規律必受苦果。我們幾十年不能有效地解決官員濫用公款吃喝這樣一個問題,其實與我們的制度設計有很大關系。回避這個問題、甚至維護現行不合理的制度,隻能使我們繼續蒙受嚴重腐敗的羞辱。
第三是沒有有效的外部監督,而是倡導黨員領導干部的表率作用。其實,沒有有效的監督,任何人都有濫用權力的可能,這是監督學一個最基本的常識,是歷史事實一再証明的一個基本道理。靠領導干部的表率作用,正如封建時代宣稱皇帝是聖明天子,為天下作表率一樣,隻能成為自欺與欺人之談。另外有一個問題也值得注意,就是我國對於腐敗分子的懲罰總體來說偏輕,這也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腐敗風氣的蔓延。有很多腐敗分子應該及時被清理出黨的隊伍和公務員隊伍,但實際上卻只是給以通報批評、黨內警告、留黨察看、停職等處分,停職的官員往往很快復出或異地作官。
完善法制是解決問題的正確途徑
我個人覺得,公款濫用包括公款吃喝在內,都可以稱為“非法特權享受”。必須明白一點,政府自己給自己訂的規定不能等同於立法機關制訂的法律。從法律體現民意這一角度看,公款吃喝以及其他濫用公款現象實質上都是不合法的,因為人民群眾對於公款吃喝不僅不認同,而且是極其反感的。我相信,如果人大立法嚴禁公款濫用,通過各種方式對官員的濫用公款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那麼我國的公款濫用現象就不會像現在這樣嚴重。
總之,希望我們的黨、政府,不僅通過規定來約束公款吃喝等不正之風,還要進一步從法律的層面採取必要的步驟,使我們的有關法律更完善、政治制度更健全、給人民更多的監督權力、讓人大充分發揮其立法與監督作用。對於公款的使用一定要有更嚴格的規定,真正區分公私界限,使得任何濫用權力、濫用公款的行為都能得到制止,使黨員干部真正成為廉潔奉公的楷模,真正做到讓人民滿意。
(作者為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北京大學政治發展與政府管理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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