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20日14:58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人民網北京6月20日電 (記者趙晶)當前,我國的養老保險體制存在著明顯的待遇差,政策的設計制定者恰恰是居於待遇頂峰的那部分人。究竟養老“雙軌制”是如何形成的,如何才能打破雙軌制?對此,人民網記者專訪了國家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基礎理論研究室主任楊良初。
楊良初表示,首先,我反對養老保險“雙軌制”說法。還要從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過程說起,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從國有企業開始的,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在一些國有企業試行職工退休金社會統籌辦法,1997年正式出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辦法,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近幾年陸續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正在試點的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取得進展。
現在社會上把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金相差較大,稱之為“雙軌制”。一個是改革了十幾年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一個是傳統體制遺留下來的退休金制度,兩者缺乏可比性。如果說兩者相差較大,正說明兩者均有改革的緊迫性,既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特別要加快企業年金制度建設,縮小與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金的差距﹔同時要加緊改革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基本保險+補充保險”的方式建立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才能讓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與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具有可比性。但是,縮小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與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差距,還是要在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后才談得上。而在現有行政事業單位財政供應退休金制度下,縮小兩者的差距很難做到。
其次,隻有加快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並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接軌后,才能逐步縮小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差距,實現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金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發放的公平、公正。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其繳費辦法和待遇支付辦法可以仿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可以確保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在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支付上保持基本公平。經過一定過渡期,實現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並軌,達到城鎮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和規范,並在此基礎上鼓勵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年金制度,使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退休待遇與現行退休金制度下的退休待遇不降低,最好還有所提高。這也是能否推進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重要條件。隻要通過制度或法律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統一的,就不會因為處在制度設計的頂峰部分而影響制度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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