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禁止誹謗。西方國家這方面的法律制定得非常嚴格。法國的法庭對誹謗、污辱的定義是:所謂誹謗就是指有針對性地危及某人或某個實體的名譽、聲譽的評論和指責,並且這種評論和指責是公之於眾的。所謂污辱,是指毫無掩飾地使用辱罵的詞句表達作者抨擊或蔑視的態度。法國在這方面的法律應用並非一視同仁,如果誹謗、污辱的對象屬於下列范圍,肇事者將受到嚴懲:一是政府各部部長、議員、被選舉人、公務員、行政司法機構、法庭、陸軍、海軍、空軍以及其他公共管理機關﹔二是任何個人、團體、民族、宗教信仰。英國專門制定有《誹謗法》。該法規定任何書刊不能有誹謗他人的內容。
(4)保守秘密及維護國家利益的法律。任何出版物不得泄露國家機密,不能損害國家利益,這是所有西方國家都在法律中規定的,有的國家甚至在若干個法律中都有規定和涉及。如美國有《國家保密法》,英國有《官方機密法》﹔瑞典和法國在其各自的《出版自由法》中都有規定,法國還在其《刑法》中有所規定。法國的《刑法》中有下列要求:禁止出版和傳播未經政府許可公開的軍事情報和為了國家安全而由政府掌握的各種文件、物品等檔案資料。法國1978年制定的《自由接近行政文件法》規定:所有人都有權查閱所有的官方文件。但是,在以下8種情況下不得查閱:政府或其他執行機構的秘密文件﹔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秘密﹔有關金融和政府信用及國家和公共安全的文件﹔未經有關機構允許的有關預審的事務﹔有關個人私生活的材料﹔商業和工業貿易秘密﹔與有關機構調查消費或稅收有關的材料﹔法律規定的其他秘密。西方大多數國家為了維護國家和公眾的利益,都制定了有關新聞界和政府關系的法律。1989年制定了新的《政府秘密法》,涉及5個領域:執法、外國政府提供的秘密信息、國際關系、國防、安全和情報。該法令禁止媒體泄漏有關這些領域的任何新聞,記者也無權以維護公眾利益的理由,泄漏這方面的信息。2000年,英國政府提出修改《反恐法》,修正案規定,當發生了“為了政治、宗教和意識形態目的,使用嚴重的暴力攻擊人或財產,或者暴力恐嚇或強制政府、公眾或群眾”的事件,記者不僅知情不向政府舉報,反而報道這種暴力行為,將依據第18條款,視為犯了恐怖主義罪。1912年建立的“國防咨詢通知制度”至今仍然被各個媒體嚴格執行。這個制度規定,一旦國防、報紙和廣播委員會發出通知,總編們將被要求實行新聞審查。這方面的通知涉及領域包括英國軍隊的行動、部署、實力、核工業設施、緊急狀況下的地下石油儲量等。1995年4月,澳大利亞外交部部長以維護國家利益為由,禁止多家媒體有關該國情報部門竊聽中國外交官員的新聞報道。
(5)保護社會秩序不受危害。西方國家的法律中普遍規定,嚴禁煽動暴力、推翻合法政府。美國的《間諜法》和《史密斯法》,法國的《出版自由法》、芬蘭的《芬蘭出版自由法》、瑞典《出版自由法》、日本的《破壞活動防止法》等都對此有所規定。這些法律在這方面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A、不得鼓吹、勸導、教唆以武力、暴力摧毀、推翻政府﹔B、不得煽動武力攻擊本國法律﹔C、不得郵送鼓吹叛國、暴力、武裝反抗的出版物﹔D、不得煽動凶殺、搶劫、縱火﹔E不得出版假新聞擾亂公共秩序﹔F、不得攻擊國王和政府首腦及政府各部門負責人或其他政府官員﹔G、不得干擾大選投票﹔H、不得干擾軍隊活動,煽動軍隊通敵﹔I、不得傷害外國國家元首和外交官員。法國1789年頒布的《人權宣言》中的第11條被認為是規定法國新聞法的一般性原則。《人權宣言》第11條規定:“思想與意見的自由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每個公民都享有言論、著作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內,須擔負濫用此項自由的責任。”法國的《出版自由法》規定新聞出版物不得“直接煽動凶殺、搶劫和縱火或煽動從事刑法第75條至101條所規定的妨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不得“侮辱共和國總統”,不得故意“出版或復制錯誤的新聞,捏造、偽造或謠傳新聞”,不得“損害其他個人或團體的名譽和聲望”。法國相關法律還規定,辦報人必須是法國籍,使用真名﹔被報道對象有權對報道的內容進行答辯,對此答辯報紙必須在3天內刊登、雜志在下一期中刊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