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推審批制度改革
《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中,涉及“職能轉變”的第一項改革要求便是“減少和下放投資審批事項”,由此可見審批制度改革在大部門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
2001年9月,國務院成立了行政審批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積極、穩妥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改革工作全面啟動。一年后的2002年10月,國務院一次性取消了789項行政審批項目。此后的十年間,審批制度改革持續推進。在本輪大部門制改革之前,2012年8月22日,國務院再次取消和調整了314項部門行政審批項目。十年來,國務院分六批共取消和調整了2497項行政審批項目,佔原有總數的69.3%。
專家認為,近十年來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力促進了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增強了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有力促進了依法行政,進一步規范了政府行為;有力促進了政府管理創新,提高了行政效能;有力促進了反腐倡廉建設,進一步完善了政府系統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體制機制。而與此同時,審批制度改革亦需根據現實情況的變化和需要,持續推進和完善。
在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看來,當前行政審批事項仍然較多,審批程序繁瑣、效率低下,利用審批牟取私利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加大力度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已成為轉變政府職能的迫切任務。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王滿傳認為,一些投資項目將取消審批,一些審批事項下放地方,而那些仍由國務院相關部門審批的項目,也有望簡化程序、限時辦結。國務院部門將從過去的全能管理型轉變為服務型,政府將盡量減少對於微觀事務的管理,而把工作重心放到加強宏觀管理方面。另一方面,通過改革,多年來為人們詬病的“跑部錢進”現象也有望收斂,隱藏在行政審批鏈條中的腐敗現象獲得了被根除的外部條件。
王滿傳告訴記者,目前部分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碰到的審批麻煩依舊較多。這次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權正是對企業現實呼聲的有效回應,也是更加尊重市場規律、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系的有效舉措。其實追根溯源,許多的行政審批項目本身就帶有計劃經濟色彩,加快改革是適應時代發展的必然要求。經濟發展的主體力量在市場,把政府職能轉到為市場主體服務上來,將激發起社會成員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增強經濟發展的內在活力。
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執行副會長高小平說,長期以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都是政府職能轉變的突破口。本輪改革又呈現出新的特點,即更加強調制度的綜合改革,把審批制度提升到總體制度改革的高度。
專家表示,當前應對改革的難度有充分的預估。對政府來說,審批是一種既有權力,甚至還是一項極具含金量的權力,各部門能否具備這樣的認識與魄力,真正從自己身上割肉?此外,傳統的管理方式上也存在阻力,事先審批往往容易體現效果,如果採取事中、事后評估,則會增加工作難度,也難以預判實際效果。
對此,高小平建議,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可以考慮分類推進,並制定出深化改革的規范性文件。
“無監督還不如不放權”
《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任務分工,為本輪大部門制改革劃定了3∼5年的各項任務,需要統一部署、突出重點、分批實施、逐步推進。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只是一個開端。未來,要把“簡政放權”的精髓落實於各地方,讓企業和老百姓真正感受到改革帶來的變化,還任重道遠。
王滿傳表示,改革大方向確定后,與之相關的工作力度還應該加強,可以考慮適時再推出一批“單子”。按照市場主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能夠自律管理、行政機關採用事后監督方式能夠解決則不設立審批等原則,提出取消和下放的處理意見。
高小平認為,在改革過程中尤其要注意處理好職能下放與職能加強的關系。職能下放與職能加強並不矛盾,而是辯証統一的。一些具有區域性的問題,更適合各地發揮主觀能動性,去因地制宜解決,就要通過職能下放讓地方有更大施展空間。而一些關乎全局的問題,則要通過職能加強形成合力,切實維護中央政令暢通。
周漢華認為,職能下放的同時必須強化監督,切實避免“一放就亂、一亂就收”,防止改革遭遇阻力而走回頭路。對已取消的項目,應當清理所涉及的部門規章、部門文件等,研究制定具體措施和辦法,強化動態管理,防止監管“缺位”。對那些已下放的項目,要防止出現管理脫節的現象。這就要求各部門在改革過程中,做好系統內的前后銜接,保証平穩過渡。
“加強監督與向下放權是一一對應的關系。職能下放到地方后,如果央地各級的監督機制跟不上,將會造成某些領域的權力失控和權力真空。”一位受訪專家直言不諱地表示,“如果那樣,還不如不放權。”
高小平表示,職能下放之后,對於各級政府管理水平的要求不是降低,而是提高了。政府必須用好手中有限的權力,為社會提供優良的服務。尤其在宏觀經濟管理方面,政府必須適應新的環境,制定相應的方針、目標、政策和制度。
受訪專家還建議,未來應把工作重心轉到加快推進行政審批制度規范化建設上來。有關部門對於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設定和管理、行政審批權力運行和監督、新設行政審批項目審核和論証等問題要進行細致研究,不斷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對國務院各部門現有的行政審批項目,可以在核實清楚的基礎上,擇機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主動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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