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戶籍制度阻礙了公民平等權的實現
幾乎各個國家的憲法都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所謂人人平等,即公民的信仰、種族、性別、職業等具有社會性的特性是不受歧視的,每個人都有平等的義務;法律面前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階層;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對於平民給予平等的法律權利,給予違法的“貴族”同樣的法律懲罰。我國憲法同樣做出了類似的承諾,但是現行的戶籍管理制度在諸多方面都違背了憲法的精神,形成了依據戶口劃分不同權利與義務的差別。具體表現為:
公民政治權利的不平等。按照《選舉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在人大代表中,城市代表與農村代表的比例有問題,按照相關規定,農村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數四倍於城市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數。這種規定變相提高了佔人口少數的城市人口的權利。應該將佔人口多數的農民群體的利益放在平等的地位,在此基礎上才能保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民經濟權利的不平等。在追求幸福生活的權利方面,應該是人人平等的。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是每個人的必然選擇。離開經濟利益,任何人都不能很好地生活下去。離開經濟利益的平等,就很難再談其他利益的平等。②我國二元制的戶籍結構,在公民經濟權利方面,有區別對待的現象存在,對於一個區域內的公民追求經濟利益的權利進行了限制。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物質保障與獲得幫助的權利不同。我國憲法雖然明確規定:我國公民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平等幫助的權利。但是城鄉一體化的物質保障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城鄉之間的社會保障差距還是存在的。比如城市正式工人與進城務工的農民工,雖同樣為城市的發展做出貢獻(包括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后者卻得不到平等的社會保障服務。
第二,人身損害賠償金有較大差別。同樣是公民,在受到傷害的時候獲得的賠償卻是不同的,這明顯違背人人平等的原則。比如在賠償基數上以受害人戶籍所在地的人均純收入作為標准,這直接導致了城鄉有別。例如根據陝西省2011年的人身損害賠償標准,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情況下,僅死亡賠償金一項,受害人家屬如果具有城鎮戶口可獲得31.39萬元的賠償,而受害人家屬屬於農村戶口的則隻能獲得8.21萬元的賠償。“同命不同價”的賠償標准屢遭質疑。雖然生命無法用金錢來衡量,但在出現意外死亡時,合理的死亡賠償金對於死者的家屬能夠起到一定的慰藉作用,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社會矛盾,有利於社會的和諧與穩定,而現行戶籍制度體系下的死亡賠償金制度很難令人信服。
公民教育權利的不平等。每一個公民都享有平等義務教育權是《義務教育法》規定的。城市作為人口集中、經濟相對發達的區域,自然享有豐厚的教育資源,有利於孩子的培養,而農村由於所處地理位置的限制,教育資源有限,農村孩子上學條件受到一定的限制。為了對孩子享受到良好的教育,部分家長會把孩子送往城市就讀,而隨之而來的是高昂的擇校費、贊助費等。這也使得接受同樣的教育,農村家庭在金錢方面比城市家庭支出的更多。
另一方面,高考的時候,目前主要還是按戶口報考、按考區劃定分數線,從而產生了接受大學教育機會的不平等。比如我國的高校集中地:北京、上海、武漢、西安等地,各層次的高等院校一應俱全,具有豐富的高校教育資源,相對其他省份而言,對於當地生源的錄取分數線較低,本地考生享有更加優先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這也使得在現行的高考錄取體制下,“高考移民”屢禁不止,很多家長想方設法轉移戶口或為子女設立雙戶口以利用戶籍制度產生的不平等規避公平競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