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李克強總理所言,簡政放權“開弓沒有回頭箭”,未來這一思路仍需穩妥推進。當然,在向市場要活力的一般方向下,也要注重做好以下幾方面事情:
一是警惕地方投資的過度膨脹。中央向地方的放權,意味著在投資方面,地方政府有了更大的自主權。在GDP績效考核體系下,可能會激發地方政府的投資沖動,甚至會帶來重復建設和無序競爭。要防止出現像光伏產業這種全國一哄而上上項目的情況,避免出現新興產業產能泡沫。這就需要將審批的“鬆”與監督的“硬”結合起來,通過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財稅政策等加強引導和約束,將地方政府的投資動能控制在一個合理的水平上。
二是將提高經濟增長質量貫穿於簡政放權的始終。推動簡政放權,目的既是穩當前,更是利長遠﹔既要穩速度,更要增效益。正因如此,一方面,要通過適當的審批下放或取消,刺激投資意願,增加投資規模,穩住經濟增長速度﹔另一方面,要將增速的短期增長與質量的長遠提高相結合,重點取消那些符合產業調整方向、利於增強經濟增長質量的行業審批權,重點為基礎設施投資的增加創造條件,將提高經濟增長質量貫穿在簡政放權的始終。事實上,本次政府簡政放權的設計上已經體現出這一思路,但仍須進一步強調和堅持。
三是防止地方政府過度舉債而增加系統性風險。審批權的下放將增加地方政府上項目、搞建設的意願,這就需要相應的資金投入。在當前財政收入增速放緩(今年前4個月財政收入增速僅為6.7%,分別低於2011年和2012年同期24.7個和5.9個百分點)、土地財政受制於房地產調控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增加投資必然會面臨資金缺口,如此一來,隻能借助舉債實現。在應對2008年次貸危機期間,地方政府為保增長曾大幅舉債,債務負擔已明顯增加。雖然總體規模依然可控,但要防止地方政府過度舉債、不規范舉債、不透明舉債而引致的系統性風險。事實上,在現階段下,為提供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地方政府舉債是難以避免的,也是發達經濟體政府在城市基礎設施服務提供方面所慣常採用的手段。但問題的關鍵在於,要通過制度約束,促進政府舉債的透明化、規范化,要鼓勵地方政府借助市場化的舉債方式,通過公開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強對地方政府行為的約束力,避免債務負擔的過度膨脹和風險的刻意隱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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