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民主集中制: 我國政治制度的核心機制
近年來,海內外許多學者和有識之士,認識到中國經濟成就背后的政治制度原因,紛紛用“國家主導”、“縱向民主”、“政治集權與經濟自由”、“負責任的權威體制”、“有效的一黨制”等說法來概括中國制度的特點。然而,他們卻忽視了對明文載入《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民主集中制的研究。而民主集中制,正是中國政治制度、政治體制的核心機制。
一、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最大特點,是黨和國家都實行民主集中制
中國共產黨從誕生之日起,就把民主集中制作為自己的組織原則,並用於指導黨的全部活動。新中國建立后,又創造性地把它運用到社會主義國家政治生活中,建立起以民主集中制為根本原則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1927年6月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規定:我們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這是民主集中制第一次載入黨的章程,並一直保留下來。黨的十八大修改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總綱”關於黨的建設必須實現的四項基本要求中,第四項就是“堅持民主集中制”,指出“它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第二章“黨的組織制度”中規定:“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我們黨還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制定了正確規范黨內政治生活、處理黨內關系的基本准則和具體制度,形成了黨在組織建設上的鮮明特征。
民主集中制是我國政權建設和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則。毛澤東早在1940年寫的《新民主主義論》中,就把民主集中制作為新民主主義共和國的政體。在1945年的《論聯合政府》中又指出:“新民主主義的政權組織,應該採取民主集中制”。新中國建立后,民主集中制原則在政權建設中得以確立。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第十五條規定:“各級政權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1954年我國第一部《憲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1982年通過、歷經四次修正的現行《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民主集中制是黨和國家最根本的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毛澤東強調:“沒有民主集中制,無產階級專政不可能鞏固。”鄧小平把實事求是、群眾路線、民主集中制,稱為黨的三大傳統,指出“民主集中制執行得不好,黨是可以變質的,國家也是可以變質的,社會主義也是可以變質的”。江澤民提出,經濟上的公有制為主體、政治上的民主集中制、文化上的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缺一不可。他反復強調:“民主集中制不僅不能削弱,而且必須完善和發展”。胡錦濤指出:“鞏固全黨的團結統一、增強全黨的創新活力,關鍵是要堅持民主集中制。”習近平同志曾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是科學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是我們黨最大的制度優勢。改革開放以來黨的歷次代表大會,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十五屆六中全會、十六屆四中全會、十七屆四中全會《決定》,都對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