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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2013年改革:鐵路投融資改革不隻為了找錢
榮朝和
2013年05月17日08:37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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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投融資體制必須改革,但改革的約束條件有很多。社會資本包括國鐵以外的國企投資和民間投資,雖然國鐵在資金面上極度虛弱,但路網主體地位使其在具體運輸市場上仍然具有強排他能力,社會資本很難進入這樣的領域。不算各行業落實新舊36條的一般性體制障礙,鐵路引入社會資本的前提,除了政企分開之外,至少還需要在已有債務重組、鐵路企業重組、市場反壟斷規則構建、包括調度指揮在內的產權關系梳理、地方政府鐵路事權的明確、綜合交通體制及其規劃制度等方面進行改革配套,其中的任何一項都繞不過去。

換句話說,投融資改革只是鐵路總體改革任務中的一部分,不能以投融資改革代替其他改革。鐵路改革特別需要綜合配套的頂層設計和切實穩妥的推進計劃,不能一再重復那些本應該也可以避免的錯誤和損失。

為轉變發展模式,在鐵路投融資領域需要做好的事項包括:盡快根據干線鐵路、區域鐵路和城市鐵路的功能,劃分鐵路項目規劃建設的責任主體,並實行分類建設運營,評估向社會資本開放所有權、經營權的方案﹔清理在建和規劃的鐵路項目,糾正規模失控、設計失范、技術超標等決策失誤﹔改變以少量政府資金撬動大量債務性融資的交通建設投融資模式,制止鐵路惡性債務繼續增加﹔繼續增加財政在鐵路建設中的投資比重,可考慮在綜合交通框架下統一使用燃油稅、車購稅等具有穩定來源的資金﹔國家在國鐵債務、補貼、投資等重大行政行為的顯性化、公開化、透明化,提高公信力。總之,不是要通過注入社會資本繼續強化國鐵的一統天下,而是要通過行業解構並建立規則,使鐵路領域的所有國企和民企都享有平等權利。

從轉變發展模式角度看,鐵路項目引入責權明晰的戰略投資者,比原有貸款、發債、上市以至策劃中的“產業基金”更該受到重視。從數量上看,民營資本不可能改變鐵路資金短缺的總體狀況,現階段的民資也尚未在各方面做好准備,但民資參與鐵路建設經營對改變政府職能和提升投資效率大有好處。為此,必須糾正目前國鐵對各合資鐵路的強制性不平等委托運營模式,合理分擔風險,切實保護相關戰略投資者的利益。

(作者系北京交通大學教授)

(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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