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四:合理匹配決策和執行職責與機構人員的編制
不同層級政府的相同機構,其決策和執行職責具有不同的比重。一般說,層級高的政府部門,決策職責所佔的比重比較大,執行職責的比重比較小﹔自上而下,則會出現決策、執行比重的相應變化。因此,根據決策、執行職責的相對比重合理確定機構和人員編制,就成為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對我國而言,“職責同構”是府際關系的特征之一,不同層級政府在縱向間職能、職責上高度統一,相應地,機構設置基本對口,“上下一般粗”。從部門職責表述上看,不同層級政府部門的三定規定大同小異,沒有充分反映決策、執行職責分工的復雜現實,這為機構和人員編制的合理配置帶來困境。
實現決策、執行職責與機構人員編制的合理匹配,需要思考解決三個問題:第一,機構和人員配置如何約束“層級制邏輯”的負面影響?按照層級制邏輯,部門級別越高在資源配置決策中的發言權越大,擴張機構和編制的活動空間相應就越大﹔當面臨總量限制時,擠壓下層空間滿足自己的擴張沖動往往會成為一個選擇﹔一線工作的部門在與上級的博弈中注定處於劣勢,因此隻能被動接受上級的安排。約束層級制邏輯的負面影響,可考慮強化人大的作用,或者構建更廣泛的社會參與和控制機制。第二,探討更科學的定編依據、標准和核批程序。比如省級國稅部門,人員編制核定可考慮征稅總量和征稅對象數量,但主要依據還是所管轄的稅務工作人員數,因為省級部門主要履行內部管理、控制和服務職能。壓縮省市級人員編制,才能保証人力資源配置向一線執行部門和主要責任部門的傾斜。第三,堅持與時俱進,構建機構和人員編制的動態調控機制,在部門職責轉移或者下放的同時,相應調整人員編制、經費和管理權限,做到“人隨事走,費隨事轉”。值得強調的是,解決上述問題,既不能依靠領導批示,也不能依靠主管部門的意願或部門之間的討價還價,而是要構建一套科學的規則、標准和程序。
(作者為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政治發展與政府管理研究所研究員)
來源:紫光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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