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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交通運輸部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
2013年05月09日09:25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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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貸、經營期滿后,除由公共財政承擔養護費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則收取通行費。

  收費公路因重大節假日免費擬延長收費年限,還貸、經營期滿后的高速公路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則收取通行費。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擬進行修訂,涉及上述多處修改。

  昨日,交通運輸部發布《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收集截止日期為6月7日。  

  【焦點1】

  收費路因節日免費可延年限

  針對備受關注的收費公路收費期限,《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用收費償還貸款、償還有償集資款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1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此次《修正案》關於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未作改變,而是在該項后面增加了“國家實施免費政策給經營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響的,可通過適當延長收費年限等方式予以補償。”

  ■ 解讀

  “延收費年限非最佳方式”

  上述條款意味著隨著節日免費政策的實施,經營性公路25年的收費期限或將延長。

  對此,交通運輸部管理干部學院教授張柱庭表示,政府應該扮演一個平衡各方利益的角色,收費公路牽涉用路人、銀行、投資者等幾方利益,一方面要肯定節假日免費通行政策,另一方面也要考慮金融秩序以及投資者權益。

  張柱庭說,雖然政府此番的考慮是恰當的,但“適當延長收費年限”的方式並不是最好的,希望在此次征求意見中能找到更好的辦法。

  有市民表示,一年享受20天的免費通行,如果為此延長收費年限,要交的通行費會更多,延長收費年限的期限由何確定?對此,張柱庭表示,這涉及收費公路成本核算的問題,每條收費公路的計算原理還要做精算。具體的操作和原理應向社會公開。  

  【焦點2】

  收費路經營期滿后仍可收費

  意見稿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屆滿,必須終止收費。收費公路終止收費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明確規定終止收費的日期,接受社會監督。

  同時,第十四條又增加兩項條款:高速公路因改建擴容增加投資需調整收費年限的,可依據本條例有關規定重新核定﹔還貸、經營期滿后,除由公共財政承擔養護費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則收取通行費,收費年限可按照公路的兩個大修周期進行核准。

  ■ 解讀

  “因道路養護收費會大降”

  有網友說,上述條款說明收費公路或將沒有“免費”的一天。

  張柱庭認為,第三十七條與第十四條並不太矛盾,應該分兩個階段來看。首先,如果批准的收費期到期了,理論上就進入不許收費階段,相當於收費終止。其次,由於我國公路是屬地管理,高速路養護成本很高,有的地方政府沒有足夠財力養護時,可能需要雇用企業以收通行費的方式來運作,從而滿足養護管理支出。當然,用於養護支出收取的通行費會比現行通行費大幅下降。

  張柱庭說,養護費用有國家定額標准,即使收取費用也隻能滿足成本需要,不可能像經營期內一樣謀利。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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