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問責風暴,問責的標准究竟是什麼?免職之后的官員究竟該何去何從?面對免了領導,卻免不了的事故,行政問責又該如何能有更好的效果?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進行理論探討和實踐摸索。當前,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以推進責任政府為目標,按照“權責統一、依法有序、民主公開、客觀公正”的原則,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制度”,綜合發揮行政問責的事前防范、事中監督和事后追究功能。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問責的推進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作出了具體的部署。2001年,出台了《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安全事故領域問責作了規定。2004年,中央批准實施《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對“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作出了規范,並列舉了應該“引咎辭職”的九種情形。2006年,新實施的《國家公務員法》也列舉了對公務員問責的相關內容。2007年,黨的十七大提出要“突出行政首長為重點問責對象”。2008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政府績效管理制度”,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也提出“選擇部分省市和國務院部門開展試點,加快實行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和績效管理制度”。這一系列舉措,顯示了黨中央、國務院建立責任政府的堅強決心,也為實行行政問責制指明了方向。2009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對實施黨政一體化問責的事由、方式、程序做出了明確規定,標志著我國的官員問責步入制度化軌道。2010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發了(試行)》,使我國的官員問責制度進一步配套,並走向實踐。
全國各地在積極探索建立行政問責制的實踐中也取得了一些經驗,不少地方政府相繼制定了問責制度。如2003年,四川省政府公布了官員引咎辭職規定,長沙市政府推出了行政問責制,南京市政府先后制定了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2004年,重慶市、大連市政府相繼實施了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2005年,海口市政府出台了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2007年,鄭州市出台了政府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深圳市出台了政府部門責任檢討及失職道歉暫行辦法。2009年,南京市出台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廣州市頒布了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等等。
近些年,重大安全事故連續發生,問責風暴相繼刮起,從中央到地方,因問責被免職或辭職的官員屢見不鮮。以2003年非典事件問責為標志,對官員的問責形成一股風暴,非典期間因防治不力被問責的官員多達上百人,包括張永康、孟學農2名正省部級領導干部。隨后重大問事件問責情況包括:鬆花江水環境污染事故2名正省部領導干部被問責﹔中石油川東鑽探井噴重大事故2名省部級領導干部被問責﹔山西襄汾煤礦垮壩事件使孟學農再度引咎辭職﹔深圳“舞王”歌廳大火相關責任官員被迅速免職﹔河南登封煤礦事故后第二天市長被建議免職﹔三鹿牌“毒奶粉”事件中包括國家質檢總局局長、石家庄市委書記在內的多名責任人辭職或被免職﹔上海“11?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中,有26名主要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28名相關責任人受到問責處理並被黨紀政紀處分﹔溫州“7?23”動車追尾事故中,包括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在內的54名責任人被問責並受到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