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一系列重特大責任事件中處理過程中,黨中央、國務院採取了果斷措施,及時公開處置信息,嚴肅查處事件的肇事者和責任人,充分展示了一個負責任政府的形象,也讓群眾看到失職問責已經成為監督百官的利器。一旦發生重大事故(事件),都必須負責,必須接受追究。以往存在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隻對基層問責,不對高層問責等現象不復存在。隻要出了人命關天的大事,無論是誰,職位高低,政績大小,失職必須被問責。問責已從非常時期的非常措施逐步走向常態化、制度化,責任政府的理念深入人心。
我國在探索行政問責的實踐中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但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
一是行政權力和責任相對模糊。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之間職責和權限,以及不同層級官員之間的責任劃分還不夠清楚,出了事由哪級政府、哪些部門、哪些領導來承擔責任,具有不確定性。
二是問責的內容還比較局限。問責的內容大多是重大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突發事件等重大失職、瀆職行為,對決策失誤、監管失職、用人腐敗以及一些亂作為、不作為、慢作為等造成潛在不良影響的問題則較少進行問責。
三是問責追究有隨意性。有時為顯示對事件處置的重視,追求從快從重,不按規范程序運作。有的地方和部門為追求政績,淡化事件影響,竭力掩蓋責任,或對責任人偏袒,從輕處罰,或以行政責任代替法律責任、政治責任。
四是沒有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不少領導干部責任意識淡薄,隻想行使權力,不想承擔責任,或對應承擔的責任認識不足,重視對上級負責,忽略了對法律負責、對公眾負責,或隻想承擔直接責任,不想承擔間接責任。
面對問責風暴,問責的標准究竟是什麼?免職之后的官員究竟該何去何從?面對免了領導,卻免不了的事故,行政問責又該如何能有更好的效果?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進行理論探討和實踐摸索。當前,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以推進責任政府為目標,按照“權責統一、依法有序、民主公開、客觀公正”的原則,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制度”,綜合發揮行政問責的事前防范、事中監督和事后追究功能。
進一步細化行政領導權力與責任。行政問責要按照權責對等原則,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以及每個職位的權力與責任。特別要明確各級政府之間、政府部門之間以及行政首長的權力與責任,明確行政領導正副職、其他不同層級領導之間的責任。
問責對象應以行政首長為重點。我們實行的是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行政體制,各級政府及政府各部門的行政首長作為第一責任人,理應成為問責的主要對象。同時,也應將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的各級領導干部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列為問責對象。
問責內容應包括行政亂作為和不作為。應將行政領域中的決策、用人和公眾對政府服務的感受等作為行政問責的主要內容。不僅要對重大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突發事件的責任人問責,而且要對錯誤的行政決策問責﹔不僅要對濫用職權問責,而且要對故意拖延、推諉扯皮等行政不作為問責。要堅持有錯必究、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將追究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民事責任、道義責任結合起來。
建立嚴密的問責程序。應以問責程序規范問責過程,約束問責主體的自由裁量權。作為問責啟動主體的各級政府,要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上級領導機關的指示、批示,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司法機關的問責建議,新聞媒體曝光等啟動問責,並按照法定程序組織問責調查、追究、整改以及問責救濟、復核等過程。
進一步完善行政問責配套制度。應加快健全與行政問責制相配套的行政管理體制、干部人事制度、財政管理體制。同時,進一步推動政府信息公開化,促進行政權力陽光運行,進一步發揮好公眾、媒體的監督作用,構建對行政權力的有效監督機制。
加快行政問責立法進程。要實現行政問責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態化運作,必須加快國家立法進程,依法問責。目前問責主要依據是中辦、國辦《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下一步要在現有政策性文件基礎上制訂國家行政問責法,並不斷完善問責配套制度,使我國問責實踐真正走上制度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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