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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福林:“放權”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重點
2013年04月28日08:11   來源:紫光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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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政府向社會放權 激發社會活力

過去二三十年市場經濟的發展,一個直接的結果是多元社會格局逐步形成,社會利益主體與利益訴求多元化的大趨勢不可逆轉。尤其是進入微博時代,以行政管控為主的社會管理方式不僅難以實現社會穩定和諧,還容易導致更多的社會矛盾。這就需要政府向社會充分放權,以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在提供公共服務、管理社會事務、反映利益訴求、協調利益矛盾,建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長效機制。

一、向社會公益組織放權。政府向社會公益組織放權可以直接產生的一個改革紅利,就是能夠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供給,以彌補政府公共服務的不足。由於登記門檻過高,中國社會組織發育嚴重滯后,這使社會組織在反映基層訴求、加強社會溝通、促進社會公正、提供符合社會需求的公益服務等方面的作用遠未發揮出來。以轉變政府的社會職能為核心,進一步向社會放權,需要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社區服務等社會公益性組織,賦予他們更大的自主權。除了特別規定、依法限制的特殊領域,社會公益類的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實行備案制,改變“雙重管理”格局,真正給社會組織“鬆綁”,使社會公益類組織逐步走向“自願發起、自選會長、自籌經費、自聘人員、自定活動、自主會務”。

二、向事業機構、“樞紐型”社會組織放權。科教文衛等領域的事業機構和工青婦、紅會、扶貧基金會等“樞紐型”社會組織,是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主體。但由於政府對這些組織管理過多、過細,這些組織機構帶有相當大程度的“行政化”特點,主要表現在組織管理僵化,難以適應社會多元的公共服務需求,公共服務效率不高。因此,政府向社會放權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在去行政化的前提下進一步向事業機構、“樞紐型”社會組織放權,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使之成為“公益性、專業性、獨立性”的社會組織。這樣,可以走出一條公共服務與社會管理有機結合的新路子。

三、向基層社區放權。在城鎮化加快發展的特定背景下,城鄉社區的發展勢頭非常快,人口城鎮化所需要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都需要以社區為載體。但目前的社區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基層政府的附屬機構,其發展定位、組織架構、經費保障、管理制度等,制約了社區在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中有效作用的發揮。政府向社會放權,應加大對社區的放權,將更多的人事、財務、管理權力下放到社區,在逐步推進社區自治的基礎上賦予其更大權限,把社區做實、做大、做強。通過賦予基層社區更大的自治權,將社區打造為基層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的重要平台。

(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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