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解決最低工資標准偏低的三點建議
首先,在思想觀念上應把合理確定最低工資標准作為促使我國工薪勞動者家庭逐步擺脫貧困的必要手段,作為緩解並扭轉我國收入分配差距持續拉大趨勢的必要措施。不應該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在取得了最低限度的工資收入同時,還必須另外尋求其他收入來源甚至社會救濟才能勉強維持家庭低水平生活。
其次,修訂《最低工資規定》,規定以城鎮20%低收入戶的人均消費水平(居民家庭收入五等分法)或者10%低收入戶的人均消費水平(居民家庭收入七分法),作為測算制訂最低工資標准的主要依據。國家統計部門應盡快將負擔系數統計指標調整為贍養系數指標。在未調整前,最低工資標准可暫時按照1.5的贍養系數進行測算。
第三,在“十二五”期間,應抓緊落實《促進就業規劃(2011-2015年)》提出的最低工資標准年平均增長13%以上的目標,確保各地區最低工資標准年平均調整幅度高於本地區低收入城鎮居民的人均消費水平增長幅度,逐步解決現行最低工資標准仍不能彌補5%困難戶和10%最低收入戶生活消費支出的問題。根據2000年∼2010年我國城鎮5%困難戶、10%最低收入戶和10%低收入戶人均消費支出水平年遞增速度測算,隻要保証實現“十二五”期間最低工資調整目標,到“十二五”期末,就會有很多城市的最低工資標准達到或接近城鎮20%低收入戶(按五等分法)或10%低收入戶(按七分法)的1.5人的消費水平。
(作者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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