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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專家:最低工資標准偏低 需落實年增13%以上
狄煌
2013年04月24日07:57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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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最低工資標准更無法維持10%城市最低收入戶的實際生活消費水平

我國城市5%的困難戶的生活消費水平是城市居民生活最低水平,生活消費已經被壓縮到極低水平,要依靠政府和其他社會補助才能維持生計。因此,依據最低工資的反貧困功能,不應將困難戶的生活消費水平作為確定最低工資標准合理定位的依據。實際上,《最低工資規定》附件中也同時列舉了按城市最低收入組人均每月生活費支出測算確定最低工資標准的范例,表明各地區也可以據此測算確定最低工資標准。

再以天津、成都、沈陽和呼和浩特四個城市為例,盡管天津市當年最低工資標准可以保障5%困難戶的生活消費支出,但不能保障10%最低收入戶的生活消費支出,年度收支缺口為442元。要填平這個缺口,使收支能夠實現平衡,天津市2011年最低工資標准要達到1200元,高於原標准40元。成都、沈陽和呼和浩特的最低工資年收入與最低收入戶的生活消費支出缺口則進一步擴大,年缺口分別達到2313元、1273元和1118元。要填補這個缺口,成都市2011年最低工資標准要達到1043元,高於原標准193元﹔沈陽市2010年最低工資標准要達到1006元,高於原標准106元﹔呼和浩特市2010年最低工資標准要達到993元,高於原標准93元。

最低工資標准即使按照城市10%最低收入戶的消費支出水平定位仍不合理

實際上,各城市最低工資標准即使達到了保障10%最低收入戶1.5人的消費支出水平,仍會存在難以保障這一社會群體內多數人正常生活的問題。首先,按照國家統計標准,城鎮居民家庭的消費支出只是其總支出的一部分,除消費支出外,總支出中還要包括購房建房支出、轉移性支出、財產性支出、社會保障支出。從2011年全國城鎮家庭統計數據看,10%最低收入戶這部分支出約佔其總支出的20%,即使可以認為其中一部分是非必要成分,但畢竟有很大部分仍然屬於維持生活的必要支出,如部分購建房支出和社會保障支出。其次,上述分析所確定的1.5的贍養系數是假定在一個3人家庭中2人都有工作且共同分擔撫養一個孩子的生活狀態,根據各城市公布的統計數據分析,實際上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要低於每一就 業 者 的 負 擔 系 數 , 但 肯 定 大 於1 .5,特別是在低收入群體家庭就業人口與其他收入組相比實際偏少的情況下。第三,城鎮10%最低收入戶的實際消費水平太低,很多消費支出是被迫壓縮了必要生活消費的產物,如根據2011年全國數據分析,這一群體的實際消費水平是,平均每人每天的食品支出隻有8元錢,買不了一份像樣的盒飯﹔平均每人每天的交通通訊支出隻有1.3元,坐不了一個來回的公交車。第四,這樣的消費支出水平仍然是比較貧困的生活狀態,與最低工資要促進擺脫貧困,實現工薪勞動者體面勞動及生活的目標、功能有明顯差距。

最低工資標准以維持城市20%低收入戶或10%低收入戶1.5人的消費支出確定相對合理

對城鎮居民家庭調查樣本進行五等分后,20%低收入戶是其中最低一檔,這一檔的人均支出水平高於按七分法劃分的10%的最低收入戶,低於10%的低收入戶。盡管我國城市內按五等分法劃定的20%低收入戶和按七分法劃定的10%低收入戶的人均消費水平實際上仍然很低,但與5%的困難戶和10%的最低收入戶的人均消費水平相比,更適合我國各城市目前的最低工資水平定位。其中一個最主要的原因是,根據全國2011年數據,我國城鎮居民家庭5%的困難戶和10%的最低收入戶生活都很艱難,都是收不抵支,即每年的人均總收入都低於當年的人均總支出,隻有從10%的低收入戶開始,才呈現出收支大體平衡狀態,即年人均總收入略大於總支出(但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仍 略 低 於 總 支出)。因此,可以推測按五等分法劃分的20%低收入戶的人均消費支出水平應當是城鎮居民家庭收支平衡的臨界水平,可以作為測算確定最低工資標准的依據。如果按照10%低收入戶的人均消費水平作為測算和確定最低工資水平的依據,在保障工薪勞動者家庭最低生活水平方面則更為穩妥一些。

(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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